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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行政处罚是否过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7月07日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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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0平方公里海域的海水由一类水质变成了劣四类,这样严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为何相关企业仅会受到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谁应当承担起赔偿的责任?

  记者就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20万元的罚款上限从何而来?

  7月5日,中国海监的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溢油事故,对康菲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超过2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实际上,对于此次钻井平台溢油事故,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两条处罚规定可以适用:

  首先,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最高处罚结果,也只能是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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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人民日报  编辑: 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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