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向媒体公布了该局对机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摆婚宴一事的调查结果。1月3日晚,刘胜强为子女举行婚宴,原定设90桌酒席,后增加至108席,共花费492598元,婚宴所收礼金36000元由男方收取。根据以上问题调查结果,调查组认定,“未发现有借机敛财及其他涉嫌违纪的问题”。(1月6日《广州日报》) 连小学生都能算明白,花49万、收3.6万的婚礼是个“赔了闺女又折钱”的买卖。联系到前两天该副局长的“苦衷论”,我们还真应该同情一下这位副局长。可是,同情毕竟是一种感性认识,而制度则理性的,对于公职人员来讲,错就是错、对就是对,哪有既错又对、既好又坏的判断呢? 我想,这里的赔与赚只是相对于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而言的。据说,陈副局长收到了千余个红包,却只办了四十桌酒席,而这位刘副局长却办了108桌酒席。至少在支出方面,刘比陈多支了60多桌席钱。所以,换作谁也会觉“冤屈”——同样是在媒体曝光、接受全国舆论的公审,进而领受处分,刘胜强的成本也太高了吧。既然如此,加不加“借机敛财”的罪名,也就无所谓了,这样还可以与别人有所区别。 可是,禁止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应该是个刚性的原则问题,我们不应该因为官员“入不敷出”了,就去做一个简单的“加减法”。赢利多,则认定为敛财,亏本多,就认定为社会发展多了贡献。这样一来,禁止公务员“大操大办”的党纪党规就成了一根随意拉伸的“松紧带”——只要不赢利,那就是“合法”的。 俗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是,既然这是一个明显的赔本买卖,这位副局长为什么还要上赶着践行自己的“苦衷”呢?想必,除了花49万、收3.6万的调查结果外,其中也应该有些隐晦的细节和可疑的地方。比如,这位副局长为什么要提前三个月、在元旦之际完成女儿的婚宴?比如,一位公安局副局长,为什么这么轻松地拿出了近50万元?比如,酒席为什么要定在拥有深圳最大的宴会厅的五星级饭店中?比如,酒席的标准为什么要定在4000多元/桌?比如,为什么门口会停着如此之多的豪车? 所有的一切,都并非像一场“有苦衷”的婚礼所表现的那样。反而,这更像是一场早已预谋的“大操大办”。同时,这还像一场金钱与宝贵的大集会。所以,不客气地说,只收3.6万的礼金确实在难以服众的。对刘胜强作出如“作出检查”、“批评教育”、“进行整改”等处分方式,也是值得商榷的。 “借机敛财”与“大操大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纪党规是禁止公职人员“大操大办”,至于“借机敛财”以及到什么程度才能够成违规或犯罪,都只是其次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这种违规,我们需要执行“法不规定即为禁止”的法律精神,更何况操办酒席已经被禁止了。可以明确,裁定“大操大办”绝对不是一个做“加减法”的算数题,而是一个“是不是”的判断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