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听众,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今天(3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首次将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合同第三方,并明确经适房购买家庭擅自转让、出租等,将被收回购买房屋。请听本台记者胡旻珏发来的报道:
这次发布的《经适房预出售合同》,从今年7月着手起草,经过房管、工商等部门和法律界的多次研究论证、网上征询意见和建议,几经修改最终发布。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蒋慰如说,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创造性地将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合同第三方,明确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人的地位。
[实况] 合同的主体是三方,甲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是买售人,丙方是各个区县的住房保障机构。丙方要行使一部分的管理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化为民事权利,便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
蒋慰如介绍,在丙方管理权中,包括了房屋的回购转让和房屋使用管理。合同明确,经适房买售人乙方如果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等不当行为,丙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买售人则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外,丙方有权将乙方的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实况]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当中的一些规定,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体现。比如,住房保障机构在5年以后有优先的回购权,买受人同住人不得擅自出租、擅自转让。
合同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售人取得的是有限产权,通过条款形式,约定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以及买售人上市转让住房可获得转让总价款的比例。此外,合同还包括一份经适房使用协议附件,明确要求由购房家庭中的同住人签订。蒋慰如表示,这能保障经适房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市房管局表示,明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正在徐汇、闵行试点的经适房将进入签约阶段,今后本市还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适房,目前,有关工作和示范文本的制定正在研究当中。
以上由东广记者胡旻珏报道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