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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遭辞退 穗一用人单位判赔2000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16日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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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大正 实习生/许玉凤 通讯员/越法宣)明明考核合格,却被公司以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单位规定为由辞退。无奈之际,彭某只得将公司告上法庭。前日,此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处用人单位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公开向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顾◥>

  携带乙肝病毒遭公司辞退

  笔者从判决书获悉,去年5月12日,彭某入职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岗位为保安,试用期满后,公司对彭某进行考核,答应给予其转正。

  可是,体检结果却让彭某挺不是滋味。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以彭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单位规定为由,拒绝录用。

  于是,彭某以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劳动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对自己构成了就业歧视,将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争论焦点◥>

  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肝

  彭某一再强调自己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患上乙肝病。他还称,用人单位的工种都不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单位对其辞退侵犯了他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而且让他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伤害。

  广州某生物科普有限公司代理人在答辩中则认为,彭某的岗位属于直接为公众服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曾规定患有病毒性肝炎者,治愈前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司辞退彭某只是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行事,并没有歧视他的意思。

  法官说法◥>

  不得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负责审理此案的越秀区法院审判法官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应聘的工作岗位系保安,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发文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他还指出,用人单位的招用、体检项目,要充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延伸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危害

  据了解,我国目前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占中国人口近10%,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

  39健康网发起的乙肝歧视现状调查的结果显示,8.5%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因为乙肝病毒感染而失业;15.4%的人因为乙肝病毒没有找到工作;44.8%的病毒携带者已经就业,但单位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只有19.6%的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没有受到乙肝影响;11.7%的乙肝患者目前还是学生,还没就业。

  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覃纯初表示,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而且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会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危害。

稿源: 南方日报  编辑: 新闻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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