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管理办法公布,注册资本最低3亿元
银监会昨日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意味着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可选金融机构将不再局限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城市试点。银监会即将根据具体方案,展开相关金融机构准入审批,预计年底前将有试点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过去消费者只能从银行享受消费信贷业务,且品种很少,除房、车按揭外便是信用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设立,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选择。
据悉,消费金融公司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为主。这两种贷款的区别在于,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由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上述银监会人士指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阶段,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随着试点推进,不排除拓展产品范围的可能。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准入门槛、业务范围,及部分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作出调整。
为使更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能够参与试点的公司,银监会降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办法》中降为600亿元。
“按800亿元的准入条件测算,有大约20家商业银行具备参与试点资格。”上述银监会人士说。
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最初资金来源只有注册资本金,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信用风险又较高,《办法》未降低注册资本金门槛,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上述银监会人士指出,试点设立初期可能没有充足业务以运用资金,如果大量资金闲置,将增加消费金融公司运营成本,因此《办法》拓宽业务范围。
除个人消费贷款的主业,及征求意见稿提及的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外,《办法》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并提出限制性要求,即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20%,以控制风险。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循的监管指标进行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等。《办法》还对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作出调整,增加“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业务的规定”,取消征求意见稿的“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向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为防止过度消费,消费金融公司将以借款人风险作为利率定价标准,但不会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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