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的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性质较为严重……”15日下午,西南交大通报了黄庆“抄袭门”事件的认定结果:抄袭事实成立。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取消黄庆管理学博士学位,撤销黄庆研究生导师资格。至于黄庆是否继续留任副校长,需要通过另外的程序议定。黄庆在通报会上称,好像今天是在‘审判’他,但他自己认为这是一个‘冤案’。”黄庆辩称,他的博士论文是引用的公开发行的教科书。他坚持认为引用教科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应该算是抄袭……(据7月16日《成都商报》)
抄袭剽窃之类的事情,人们都见得多了;各种推脱狡辩的理由,新鲜的倒是不多。什么“我只是挂名的,对抄袭并不知情”啦,什么“举报者动机不纯”啦……抄袭者就连抄袭的借口也都是抄来抄去。不过,黄庆副校长此次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应该不是抄袭的,至少我没有听说过“抄袭教科书不算抄袭”的观点。但,这一“高论”委实让人不敢苟同。
“抄袭”,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公开发行的教科书难道就不是“别人的作品”吗?虽然教科书中的内容大都是很多前人的共同成果,但毕竟不是自己的啊!
黄庆在教科书的前面加了一个“公开发行”的定语,这很值得玩味。应该说,抄袭公开发行的教科书与剽窃没有发表过的著作确实有所不同,因为后者不会引起很多人注意,而前者更容易被发现,这就好比一个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地行窃,一个是在月黑风高之夜悄悄地偷盗。很显然,前者需要更大的胆子、更厚的脸皮。换句话说,前者与后者是“大巫”与“小巫”的关系——如果说后者是“小偷”,那么前者就是“大盗”了。
黄的一名学生称,黄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对本科生学风建设等抓得比较严”。如果西南交大的学生们在写毕业论文时把教科书上的内容成段甚至成章地搬上去,黄副校长会如何看待呢?“抄教科书不算抄袭”,同学们尽管抄吧!如果校方这么认为,那真是旷世奇闻了。
当然,黄庆说的是“引用教科书”而不是“抄袭教科书”。而据我所知,学术创作中正常的引用都是要详细注明的。治学真正严谨的学者,即使引用了一段一句,都会注明来自何处。而黄副校长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不呢?无非是因为“引用”得太多了,以至于占去了那一章的大部分!
仔细端详着黄副校长的“高论”,我不由得想起了一个“故人”,那就是鲁迅笔下的孔乙己——此君偷书被人抓住并被打瘸了腿,但他还脸上青筋暴出地申辩:“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儿,能算偷吗?”一个是把“偷”置换成“窃”,一个是把“抄袭”置换成“引用”。我突然感觉,黄副校长一定得到了孔乙己的“真传”——他的“引用教科书不算抄袭”与孔的“窃书不能算偷”简直是如出一辙!
(盛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