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从2000年启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以来,成效显著。通过“拆一还一”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民土地流转,并妥善安置流转后农民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试点乡镇已由最初5个扩大到15个,初步实现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图为2008年10月14日,芜湖市大桥镇四垾村69岁的村民秦和珠在居住小区打晒黄豆。(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王立彬)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事关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也将得到明确。
记者1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将于近期下发的这一办法强调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遵循“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原则。在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时,国土资源部将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今年全国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据悉,国土资源部将加快土地确权登记,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将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将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王立彬)为改善我国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
记者18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按要求,各地将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将加大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流通基础设施等用地的支持力度,在安排新增用地计划时,要将有关用地指标和宅基地一并单列,挂钩周转指标优先配套,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部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坚持严格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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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将受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王立彬)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并促进宅基地的公平分配。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将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要求,各地将在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同时,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在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时,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
为保障农民住宅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市县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以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各地将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修订现有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为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将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