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人所伤急需救治,却无力支付救治费用,而犯罪人却找不到,该怎么办?这样的事情现在经常发生。市人大代表、来自余姚市公安局的张永康为此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途径只能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来进行赔偿。但是,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十分明显。如果刑事案件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受害人就难以落实具体的索赔对象。而即便犯罪人被确定,如果他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 张永康代表认为,刑事受害者权利的保障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缺陷,缓解社会矛盾,体现政府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完善,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补偿资金可来自当地政府每年拨出的专项资金,还可以由当地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补偿名额参加保险,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补偿。也可向社会各界募捐,专门建立一个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专款专用。补偿的标准可参照职工工伤事故处理的最低标准。 (记者 叶海英)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保险 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