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拿出1亿元给杭州市民发放消费券之后,记者昨日从杭州市有关方面获悉,截至目前,各网点回收消费券已超过5000万元,其中,消费券对杭产家电的消费表现出最强劲的拉动。(《广州日报》2009年2月11日) 今年的1月24日,杭州市在全国率先向市、区两级持证低保家庭和困难家庭、企业退休职工、本市级注册在内的小学、初中、高中生发放“消费券”每人100—200元,总值为1亿元。2月9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对杭州市发放“消费券”后产生良效进行了肯定。 同是2月9日,在杭州市“消费券”和促进消费政策措施工作专题会上,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打开了很久已没有过的灿烂笑脸;王书记对各部门负责人说:“各部门自已出‘山赛版’的‘消费券’我也支持!” 并且,杭州市正考虑从市领导的工资、福利中切出10%,以“消费券”的形式发放,继后,这种做法还可能推广到杭州市的所有公务员中,比例为工资、福利的5%至10%。 杭州市向低收入等市民发放“消费券”笔者也曾激动,以为,杭州市的“决策”终于让从未摸到过“消费券”的低收入市民可以潇潇洒洒地走进高楼大厦的大商场持“消费券”消费一会了。而且,据报道“消费券”成效非常显著,所以,杭州市首发的“消费券”之影响值得肯定! 激动过后又让笔者静下来思考很多:“低收入市民喜欢‘消费券’还是喜欢人民币”?有理由肯定,低收入市民更喜欢的是人民币,因为,他们还真的没有能力消费。“消费券”毕竟不能到银行存取,“消费券”毕竟不能娶媳嫁女,“消费券”毕竟不能寻医看病…… 然而,从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的笑脸与言语上已透露出一种信息,杭州市发放“消费券”之行动将有可能“步步为营”且“大张旗鼓”的展开,一张印有美丽西湖的“消费券”将有可能成为杭州市的“人民币”。 “消费券”的前身是“购物券”,很多人对这张“消费券”并不陌生,每到逢年过节,一些单位会向员工发放“消费券”,少则上百,多则上千甚至成万。有的单位与个人甚至把“消费券”当成送领导或关系单位的“敲门砖”。“消费券”出现后,地下“回收烟酒”店又加上了“回收券卡”的“广告语”。由商场卖出的“消费券”商场同样“明正言顺”地进行“回收”,据笔者所知,一张1000的“消费券”商场只退给你950元,尽管足足损失了50元,但退“消费券”的人没有一句意见;因为,他来得很容易。而单位去商场办理“消费券”返还回扣早已是一个不公开的“潜规则”。因为,“消费券”是商场只赚不赔的好“生意”。由此,“消费券”曾一度被人们道成是“腐败券”,政府部门还曾出台过相关规定严令禁止。 笔者认为,“消费券”还会导致新的地方贸易保护主义,说严重点还会造成“贸易区域割据”,杭州发的“消费券”能到绍兴、能到上海、能到北京消费吗?不能。它只能在指定的杭州几家商场、范围最大也只是杭州或杭州所属的区域。 假如,杭州“哇哈哈集团”给员工的工资将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并规定只能在“哇哈哈”内的商场进行消费。假如,“肯得鸡”发的工资也是“消费券”,同样规定指定只能在“肯得鸡”消费。假如,商场内几乎拥有所有商品的“沃尔玛”一样以“消费券”当工资发给员工,并指定在自已商场内消费、、、、、假如,杭州各单位都遵循王书记“各单位发‘山赛版’的‘消费券’我也支持!”去行动的话;“蓬勃发展”的“消费券”会演变到什么程度呢? 所以,笔者认为“山赛版”的“消费券”发放应三思而后行。 再从法律角度看“消费券”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国务院早在1991年就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单位向职工发放带有一定面值的“购物券”、“信用券”、“礼宾券”等代币票券,用于指定的商店购买副食,日用百货等商品,并认为“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扰乱了金融秩序,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而且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凡与商业单位签订的购物券合同、协议一律无效。 而椐《劳动法》规定,劳方有取得货币报酬的权利。显然,工资应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如果要以其他方式支付,需要双方都同意,而非市长、书记、老板一口说了算。 同样,国家宪法也保证了公民支配自已财产的权利,政府无权更改公民工资的使用途径及时限,工资是劳动所得,政府无权支配! “消费券”毕竟只能是“消费券”,它只能是在经济危机的特殊条件下采取的特殊临时办法。但倘若要“轰轰烈烈”且“堂而皇之”的“切出”公民合法劳动所得“兑换”成“消费券”,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为此,笔者认为:给杭州市发放“消费券”泼一盆冷水很有必要。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50元 百货 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