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数不清的争议。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公约发出后,得到不少网民的支持。(《信息时报》1月7日)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的亲朋好友,揭露某些事件的真相,让虚假丑恶无处遁形,让社会正义得到弘扬,但它也会成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从“功夫少女”色情照片到重庆大三学生被逼退学等等,“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展露无遗,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令这场道德、法律与信息自由之争更加激烈。
道德和法律,在网络世界里又一次遭遇了考验。中国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倡导“规范网络道德意识”,适应了形势需要,我们有理由对此充满期待。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的人采纳这种创新,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的人采纳。这或许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的网民,其实充当着“意见领袖”的角色。
针对“人肉搜索公约”,从网友回应来看,大多持支持态度。不过,这么一份只在网络上流传的所谓公约,只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做出规范,值得怀疑。不过,“人肉搜索公约”的出现,为我们反思“人肉搜索”利弊提供了契机,也给“人肉搜索”的爱好者们一个警醒:“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个人隐私,让位于公力救济。
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易言之,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白领 热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