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有律师状告机场高速收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质疑此收费的合理性。但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甚至宣称收上100年费也行,其副总经理冯雷表示,机场开放式收费,有利于缓解交通拥挤(6月30日人民网)。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至2005年底的收入已经超过20亿元,早已偿还完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应终止收费。但首都机场高速在收费3年多之后被转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路权转让了就可改变收费年限?
如果说“缓解交通拥堵”可以成为还清贷款的公路继续收费的理由,那么一切社会管理目的都可以通过收费方式来达到,任何部门与单位也就都可以逾越法律规定、以牺牲公众权益为代价来收费。
《公路法》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所以实施燃油税是法律提出的刚性要求,公路收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实施燃油税不仅可以起到节约能源、促进公平的效用,而且用征收燃油税代替收费,可以从根本上终结诸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这样的违法、违规收费乱象,从根本上防范公众利益受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盘剥。
但由于《公路法》将具体组织实施燃油税方案的权力赋予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又因盘根错节的利益牵扯而缺乏尽快实施燃油税的足够动力,从而导致实施燃油税迟迟难以付诸施行。这不但使实施燃油税可以达到的诸多社会效益难以实现,而且造成公众在通行上的经济利益难以获得坚实的保障。所以,无论是从根本上终结收费站违法、违规收费乱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还是为促进能源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计,通过修订法律或由立法机关促使政府部门尽快实施燃油税都极有必要。(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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