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设计不尽完善被企业钻空
即使按照新法施行,随着成本增加,有可能带来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
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呢?很多人认为是因为相关的法律设计不尽完善。
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徐粒告诉记者,很多企业和劳务公司谈判的时候都认为,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工资应该由劳务公司支付。然而,工资由劳务公司代发之后,出现了另外两个棘手问题:第一,万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的劳务公司卷款潜逃怎么办?第二,工资被劳务公司克扣怎么办?目前,大多数企业提出,要求劳务公司押一定的押金在企业,以防万一。
上周二,谢增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演讲中,特别提出自己的疑问,为何法律不直接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其他福利?
另外,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期内如果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然而,这项规定的执行极难,因为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挣的就是每人每月几十元的管理费,这笔费用远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刘奇兰今年10月中旬在一次劳务派遣工作会议上就说,江西省人力资源公司目前每人一次收三年的管理费,也不够支付一人一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
长期代理劳动官司的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卫东说,以往没有劳务派遣的时候,最终出现纠纷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现在则是企业、劳动者以及劳务公司。“如果不能处理好三者关系,今后纠纷将会越来越多。”他不无忧虑地说。
事实上,新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立法设计者初衷是避免大规模的劳务派遣带来震荡。而目前席卷全国大型国企到民企的劳务派遣旋风,早已超越了这个范围。
更大的背景是,在劳动力供给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处于谈判弱势的劳动者本身也可能会提出低要求,甚至会自己选择规避法律。
由此,肖卫东指出,即使按照新法施行,随着成本增加,有可能带来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合谋压低工资。譬如,管理费增加后,企业则尽可能压低工资,而劳务公司从承担社保角度考虑,也会尽可能节约成本。
-链接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曹海东发自北京)(来源:南方周末)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出口 人力资源 工资 会议 席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