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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行政处罚!水库边这样做违法……
稿源: 慈溪市治水办、横河发布、慈晓   2022-08-24 09:10:00

  时值盛夏,随着气温持续走高,个别市民无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禁令,在一级保护区内实施偷钓、“野泳”等行为。针对此类现象,慈溪市加强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作出多起行政处罚。

  梅湖水库

  近日,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横河中队执法人员发现有垂钓者在梅湖水库区域周边用鱼竿钓鱼、网兜“网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垂钓者告诉执法人员,他们想着梅湖水库环境好,鱼类自然也会肥美些,完全没意识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不知晓这竟是一起违法行为。经教育,垂钓者自觉将所垂钓的鱼重新放生到湖中。垂钓者“肆意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对龙某等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梅湖水库等饮用水源内的鱼类属于国有资产,违规偷钓可能造成鱼类缺失,从而破坏湖域生态平衡,并导致蓝藻爆发。同时,一些垂钓者随意丢弃垂钓的投饵、矿泉水瓶等,不仅有碍观瞻,更严重破坏和影响了水源地周边环境。

  为切实加强辖区水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横河镇依托城警联勤机制,通过定人定点的管控方式,实行“日常巡查不断档、夜间管理齐跟上”的勤务模式,切实对梅湖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同时宣传引导群众保护水生资源,爱护湖域生态环境。截至目前,横河镇已查处非法垂钓行为5起。

  上林湖水库

  近日,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上林湖水库巡查时发现有3名人员正在水库近岸游泳,在执法队员的耐心劝导下,3人均安全上岸。在后续询问中得知,3人看天气炎热想下水消暑,没考虑到上林湖水库是水源保护区,也没想到“野泳”的危险性,经执法队员教育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这3名“野泳”人员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

  “野泳”危害多:1、野外环境的水,水面和水下温差很大,很容易造成抽筋,头晕,身体不适,有很大的潜在危险。2、野外水域未知因素多,河里湖面表面看起来很平静,但水面下的情况就不一定了,可能有旋涡,暗流,水草,或其他坚硬的东西,容易发生意外。3、野外水质、水域情况比较复杂,游泳难免会喝水,对身体的影响很难预测,有过敏体质的人也不适宜到野外水域游泳。

  为有效保护上林湖水库水源水质,杜绝相关安全隐患,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与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前期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采取定点巡查与随机机动巡查等方式,紧盯桥头辖区重点水域,严禁上林湖水库等一级水源保护区“野泳”行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慈溪:行政处罚!水库边这样做违法……
稿源: 慈溪市治水办、横河发布、慈晓       2022-08-24 09:10:00

  时值盛夏,随着气温持续走高,个别市民无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禁令,在一级保护区内实施偷钓、“野泳”等行为。针对此类现象,慈溪市加强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作出多起行政处罚。

  梅湖水库

  近日,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横河中队执法人员发现有垂钓者在梅湖水库区域周边用鱼竿钓鱼、网兜“网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予以制止。垂钓者告诉执法人员,他们想着梅湖水库环境好,鱼类自然也会肥美些,完全没意识到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不知晓这竟是一起违法行为。经教育,垂钓者自觉将所垂钓的鱼重新放生到湖中。垂钓者“肆意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对龙某等人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梅湖水库等饮用水源内的鱼类属于国有资产,违规偷钓可能造成鱼类缺失,从而破坏湖域生态平衡,并导致蓝藻爆发。同时,一些垂钓者随意丢弃垂钓的投饵、矿泉水瓶等,不仅有碍观瞻,更严重破坏和影响了水源地周边环境。

  为切实加强辖区水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横河镇依托城警联勤机制,通过定人定点的管控方式,实行“日常巡查不断档、夜间管理齐跟上”的勤务模式,切实对梅湖水域开展常态化巡查,同时宣传引导群众保护水生资源,爱护湖域生态环境。截至目前,横河镇已查处非法垂钓行为5起。

  上林湖水库

  近日,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上林湖水库巡查时发现有3名人员正在水库近岸游泳,在执法队员的耐心劝导下,3人均安全上岸。在后续询问中得知,3人看天气炎热想下水消暑,没考虑到上林湖水库是水源保护区,也没想到“野泳”的危险性,经执法队员教育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这3名“野泳”人员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处以100元的行政处罚。

  “野泳”危害多:1、野外环境的水,水面和水下温差很大,很容易造成抽筋,头晕,身体不适,有很大的潜在危险。2、野外水域未知因素多,河里湖面表面看起来很平静,但水面下的情况就不一定了,可能有旋涡,暗流,水草,或其他坚硬的东西,容易发生意外。3、野外水质、水域情况比较复杂,游泳难免会喝水,对身体的影响很难预测,有过敏体质的人也不适宜到野外水域游泳。

  为有效保护上林湖水库水源水质,杜绝相关安全隐患,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积极与派出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前期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采取定点巡查与随机机动巡查等方式,紧盯桥头辖区重点水域,严禁上林湖水库等一级水源保护区“野泳”行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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