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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 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稿源:   2021-04-09 16:10:00

  2010年3月,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将《意见》的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在全国率先实施中医药专项补助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确立区域性中医疾病防治中心地位,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宁波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门诊部(诊所)为网点,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的需求,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一所已有的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并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社区卫生服务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设置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全市重点建设好3~5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并推动中医医院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整体发展。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5~6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30名左右、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达到60名以上。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拓展计划,在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3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实施社区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创建计划,抓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区、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各级中医医院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积极开展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

  (四)开拓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中医医疗机构可探索建立有规模的“治未病”服务区域,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依托宁波市中医医院建立市名中医馆和工作室,整理研究浙东中医流派传承历史和学术特色,系统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支持名中医著书立说。市级以上名中医按规定每完成一期传承带教任务的,且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考试可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学术经验继承人获得医学硕(博)士学位的,再给予带教老师相应补贴。

  (二)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应按《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4号)中卫生科技人才经费补助的规定,确保经费补助到位,并在补助中向中医药适当倾斜。各中医医院要按规定在业务收入中提取科研基金,用于临床科研和中医药学科建设。在宁波市各类科技计划中,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并重点建设好1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医药重点实验室。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我市中医药科技发展步伐。

  (三)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围绕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积极开展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取得若干个有影响的成果。

  五、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各中医医院在新录用临床类卫生技术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应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录用比例,使每个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对新招本科及以上中医药毕业生的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同级财政要安排成长资助经费,并连续资助3年,主要用于上述毕业生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强化培训。

  (三)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国内中医大家为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四)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青年中医药人员成长计划。各级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1名以上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的所在单位(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给予适当补助,以提高基层医疗单位对中医药传承工作的积极性。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认真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争取到2015年,全市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要求各中医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六、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浙八味”中浙贝、麦冬等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传承和提升中药工业,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加快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平台、中药企业技术中心、中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建设,实施一批名优、传统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注重海洋药物的开发利用,开展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培育2~3个在省内外具有知名度的宁波中药大品牌。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浙江省炮制规范》等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宁波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市民讲堂)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各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我市港口、人文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人员来甬学习中医药,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商、经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到2012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四)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五)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单独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人员编制,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三月二日

政策链接 | 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稿源:       2021-04-09 16:10:00

  2010年3月,宁波市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将《意见》的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在全国率先实施中医药专项补助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继承创新为主线,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全面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高,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大改善,确立区域性中医疾病防治中心地位,全市中医药综合实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资源,形成以宁波市中医医院为龙头,各县(市)区中医医院和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为重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门诊部(诊所)为网点,融合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群众健康的需求,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一所已有的中医医院。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及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均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也应达到60%以上,确保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并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单位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公益性。

  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和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5%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并完善人员、用房、设备配置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社区卫生服务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设置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中医科,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能够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对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大型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机构在医疗保险政策、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依法开办传统特色明显的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有关规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一)推进中医“三名”战略。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全市重点建设好3~5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并推动中医医院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整体发展。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5~6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带徒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争取市级及以上名中医达到30名左右、中青年名中医和基层名中医达到60名以上。

  (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拓展计划,在全市遴选和推广应用30个以上疗效确切、技术规范、水平先进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诊疗规范,发挥诊疗优势,促进中医药临床特色优势标准化建设。实施社区中医药服务示范单位创建计划,抓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区、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整体水平。

  (三)实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计划。发挥各级中医医院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作用,推进中医“三进”工程,积极开展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热熨、导引、小夹板外固定等多种中医药适宜技术,使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6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

  (四)开拓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疾病康复保健、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老年护理等方面应用中医药方法,使疾病防治的关口前移;中医医疗机构可探索建立有规模的“治未病”服务区域,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一)支持和奖励名中医学术传承。依托宁波市中医医院建立市名中医馆和工作室,整理研究浙东中医流派传承历史和学术特色,系统研究名中医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支持名中医著书立说。市级以上名中医按规定每完成一期传承带教任务的,且学术经验继承人通过继承结业考核考试可给予一定带教补助;学术经验继承人获得医学硕(博)士学位的,再给予带教老师相应补贴。

  (二)逐步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应按《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4号)中卫生科技人才经费补助的规定,确保经费补助到位,并在补助中向中医药适当倾斜。各中医医院要按规定在业务收入中提取科研基金,用于临床科研和中医药学科建设。在宁波市各类科技计划中,增加中医药基础理论、优势病种诊疗技术和新药创制研究内容,并重点建设好1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中医药重点实验室。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快我市中医药科技发展步伐。

  (三)开展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研究。围绕中医药领域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以多学科和中西医协作形式积极开展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肝病、肾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取得若干个有影响的成果。

  五、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各中医医院在新录用临床类卫生技术人员当中,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应达到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增加中医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录用比例,使每个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配备能够运用中西医两法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二)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对新招本科及以上中医药毕业生的中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同级财政要安排成长资助经费,并连续资助3年,主要用于上述毕业生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的强化培训。

  (三)加快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开设中医名家大讲堂,邀请国内中医大家为各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示范中医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定期开讲,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技术骨干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临床中医人才研修项目深造,加快培养一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团队,引领中医药学术发展。

  (四)扎实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实施青年中医药人员成长计划。各级名中医每3年应带教2~3名青年中医药人员,其中1名以上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并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师承人员的所在单位(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给予适当补助,以提高基层医疗单位对中医药传承工作的积极性。结合中医跟师带徒特点,认真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开展城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争取到2015年,全市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鼓励中西医人员相互学习。建立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鼓励中医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的西医理论知识和诊疗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的救治能力;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要求各中医医院50%以上的西医临床医生参加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现代医疗服务需求。

  六、支持和加快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扶持和发展中药材种植产业,把好源头质量关。落实政府对中药材种植的相关扶持政策,开展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控制、质量控制以及标准化研究,推进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中药材GAP认证,重点促进“浙八味”中浙贝、麦冬等道地药材的种植规范化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中药材种植水平和中药材质量。

  (二)传承和提升中药工业,培育中药品牌。加大传统中药名方挖掘和推广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工作,促进产业化生产。加快中药现代化科技创新平台、中药企业技术中心、中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建设,实施一批名优、传统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注重海洋药物的开发利用,开展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改造项目,培育2~3个在省内外具有知名度的宁波中药大品牌。

  (三)规范和完善中药市场管理,保障疗效和安全。以中药生产企业GMP认证、中药流通企业GSP认证和中药饮片符合《浙江省炮制规范》等为准入要素,加强中药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中药流通监管协调机制,规范中药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使用等环节管理,切实保障中药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宁波中医药文化积淀,收集整理中医药文献及资料,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逐步建立中医药文化普及机制,采用电视、广播、报刊、动漫画、讲座(市民讲堂)等多种手段,广泛传播、普及中医药防治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二)重视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各中医医院要成为体现和弘扬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办院理念、队伍建设、诊疗活动、建筑风格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和内涵,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健康教育宣传中要体现中医药防治知识和文化理念。各级中医药学术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办好学术刊物,开展学术活动,扩大中医药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利用我市港口、人文和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城市传统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人员来甬学习中医药,扶持和协助有条件“走出去”的中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与合作,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八、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商、经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中医药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确保对中医药投入的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通过公共财政投入结构的调整优化,到2012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经常性中医事业费占经常性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2010年起,新增对中医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对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按每中医门诊人次8元、每中医住院床日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市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加大对中医药“三名三进”工程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医疗保障政策。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都应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定点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诊疗项目、院内中药制剂、中药品种(含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和门诊煎药费纳入报销范畴,将能体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院内中药制剂尤其是外用药列入甲类药品目录,并逐步扩大目录里甲类中药饮片的品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补偿比例原则上高于西药、西医诊疗项目20%以上。

  (四)支持院内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依法简化院内中药制剂特别是外用药的申报程序,加快审批,支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共建制剂室,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院内中药制剂。加强院内制剂管理,保证中药制剂的质量和安全。在卫生、药监部门认可的前提下,院内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五)健全中医药管理监督体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单独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人员编制,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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