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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2万+赔偿51万!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亮出宁波态度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1-17 08:49:54

  非法设立炼油点,泄漏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当事人蔡某被罚款近42万元。很多读者看到这里都会以为,这起环境违法案件就此结束了。但就在不久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尚田街道等部门与蔡某达成一致,明确由蔡某负责赔偿和恢复治理受污染水体,赔偿金额为510750.6元。

  河道被污染,除了罚款还要赔偿

  去年11月,在未经市场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蔡某将租赁的尚田街道一厂房私自改造为废轮胎炼油加工点,并非法利用废轮胎生产燃料油(焦化油)和碳黑粉。

  今年3月1日,奉化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投诉称,尚田街道的一条河道出现油污。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油污痕迹找到蔡某的加工点。

  奉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中队长雷滨说,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时该加工点并未生产,但有生产过的痕迹,大量的黑色油类存积在车间地面,厂区雨水沟内有大量的浮油存积,厂区外南面河道内有大量黑色油类漏出。

  经查,该加工点因储存油的槽罐泄漏,致使储存油通过厂区的雨水管道流入厂区外南边河道,造成河道水体大面积污染。

  3月2日上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和蔡某对现场进行勘察,蔡某对加工点储存油泄漏至河道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随后,蔡某的加工点被取缔。因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奉化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蔡某作出罚款0.9万元和41万元的处罚。

  同时,奉化区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评估、磋商等程序,蔡某同意赔偿510750.6元,包括应急处置费、受影响村民补偿款、水资源赔偿费及水质土壤检测费用等。目前赔偿金已赔付,受污染水体已得到修复。

  如果磋商不成,还要提起民事诉讼

  蔡某在被罚款的同时,为什么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呢?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5种情形要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含专家咨询、环境监测、勘验、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在承担刑事、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环境修复及受影响群体赔偿等费用,这有助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深入人心。

  宁波晚报记者林伟 通讯员应蕾陈晓众

罚款42万+赔偿51万!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亮出宁波态度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1-17 08:49:54

  非法设立炼油点,泄漏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当事人蔡某被罚款近42万元。很多读者看到这里都会以为,这起环境违法案件就此结束了。但就在不久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尚田街道等部门与蔡某达成一致,明确由蔡某负责赔偿和恢复治理受污染水体,赔偿金额为510750.6元。

  河道被污染,除了罚款还要赔偿

  去年11月,在未经市场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蔡某将租赁的尚田街道一厂房私自改造为废轮胎炼油加工点,并非法利用废轮胎生产燃料油(焦化油)和碳黑粉。

  今年3月1日,奉化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投诉称,尚田街道的一条河道出现油污。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油污痕迹找到蔡某的加工点。

  奉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中队长雷滨说,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时该加工点并未生产,但有生产过的痕迹,大量的黑色油类存积在车间地面,厂区雨水沟内有大量的浮油存积,厂区外南面河道内有大量黑色油类漏出。

  经查,该加工点因储存油的槽罐泄漏,致使储存油通过厂区的雨水管道流入厂区外南边河道,造成河道水体大面积污染。

  3月2日上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人员和蔡某对现场进行勘察,蔡某对加工点储存油泄漏至河道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随后,蔡某的加工点被取缔。因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奉化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蔡某作出罚款0.9万元和41万元的处罚。

  同时,奉化区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调查、评估、磋商等程序,蔡某同意赔偿510750.6元,包括应急处置费、受影响村民补偿款、水资源赔偿费及水质土壤检测费用等。目前赔偿金已赔付,受污染水体已得到修复。

  如果磋商不成,还要提起民事诉讼

  蔡某在被罚款的同时,为什么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呢?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5种情形要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含专家咨询、环境监测、勘验、律师代理)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涉案人员在承担刑事、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环境修复及受影响群体赔偿等费用,这有助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深入人心。

  宁波晚报记者林伟 通讯员应蕾陈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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