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翁浩浩 李攀
本报杭州1月15日讯 (记者 翁浩浩 李攀) 1月15日下午,根据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程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修改《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并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
1月1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逐条研究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提出《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15日上午,各代表团对《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有的代表对草案修改稿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代表的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草案建议表决稿,经15日晚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大会表决。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人代会审议的第一部法规草案,此前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提请省人代会审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更好地集中民智民意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崔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