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牢记历史,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
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中国人民毅然奋起,英勇抵抗。经过长达十四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9月2日上午,在东京湾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正式宣告胜利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先后将1945年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的第二日即9月3日设定为“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纪念日对中国人民的重大意义。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