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王超尤文军记者陈朝霞)“什么乱倒垃圾?我不知道!”7月15日上午,金女士面对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队员出示的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时有点恼羞成怒,但是当执法人员出示了小区监控视频之后,金女士低下了头,表示同意接受调查。
原来,当天上午8点40分左右,在海曙区后河小区贸西巷16号西侧,金女士趁路上没什么人,把一堆垃圾随意丢弃在路上,正好被监控拍个正着。对此,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金女士或将面临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这是海曙查处首例市民在小区内乱倒垃圾的案件。
除此之外,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查处了多起在马路上乱倒垃圾的案件,如7月14日,汪先生把装修垃圾倒在法院巷42号店面前的马路上,被鼓楼中队进行立案调查。今年6月,麻先生和高女士在位于望春柳鸣路160号华升公寓东南侧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被望春中队查处,被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7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还有蒋先生把装修垃圾堆放在气象路384号西南侧,被白云中队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77元的行政处罚等。
自今年6月1日以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中队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案件共计14起,其中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共计5起,处罚款金额共计547元;已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共计6起,拟处罚款合计628元,下一步将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已立案(尚未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的案件3起,下一步将按程序作出处罚。
乱倒乱堆垃圾看似一件小事,但实际上却是违法违规行为。据了解,由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同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是我家,整洁靠大家,维护小区和城市的整洁离不开每个居民的参与,不在小区里面乱倒、乱堆放垃圾这也是为小区环境综合整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希望广大市民树立良好的环境意识,从自身做起,不要乱倒乱堆垃圾,如发现有此类行为也可拨打智慧城管热线87103110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