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员配置、基本职责、服务能力、专业水平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从教育培训、职位晋升、薪酬保障等方面“力挺”专职社区工作者。此次出台的《意见》亮点频现,是“升级版”举措。
《意见》对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位,即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属于社会工作者职业范畴。这也是我市首次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身份。
《意见》明确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承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和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事务;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等六项基本职责。
《意见》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联系服务群众提出明确要求,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全能社工”和“一门受理、后台协同办理”运行模式,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化包片联户制度,推动专职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走访居民群众。建立“345社区服务群众制度”,严格落实工作AB岗、错时上下班、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制度,方便居民群众“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意见》对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大力实施市、县两级社区工作领军人才计划,建立健全领军人才数据库和社区治理师资库,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支500人左右的社区工作领军队伍。同时,将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力争到2020年,70%以上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制度,即根据专职社区工作者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岗,各岗位按照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设置相应等级,形成“三岗十八级”的职业发展体系。建立薪酬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社区正职、副职和其他人员年平均收入水平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1.3倍、1.1倍。《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免费体检、高温津贴等待遇。规范社会保险缴费,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企业职工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从2018年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原来的8%提高到12%。
除了提高薪酬外,《意见》还为社区工作者打造了一个前景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意见》要求,各区县(市)在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市直单位在招聘与基层关系密切的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名额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注重从连续任社区正职满五年、表现优秀且在就业年龄段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街道(镇乡)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每个区县(市)3年内招录(招聘)数量为所辖社区数的5%左右;对连续任职满三届(含)以上的社区党组织书记,经考核优秀的,在岗期间薪酬参照街道(镇乡)相应事业人员收入水平。(记者王佳通讯员梅薇)
原标题:我市出台意见“力挺”专职社区工作者 完善薪酬制度 打造职业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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