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图为资料图:人民大会堂中新社发王徐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两会前瞻)监察法草案“上会”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中新社北京2月28日电题:监察法草案“上会”助力反腐行稳致远
中新社记者梁晓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制定监察法对于反腐败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关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提出,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在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启动监察法立法进程,目前监察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察法对国家机构做出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谈到监察法草案上人代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解读说。
他表示,监察法草案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基础上,要增加“一委”,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规定。“这属于国家政治体制基本制度的内容,所以这个法应当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资料图:1月31日,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中新社记者张道正摄
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根据最新版本,监察法草案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69条。
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上述公职人员备受外界关注。根据草案,其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同时,监察法草案在组织上确立了国家监察的基本体制,搭建起一个组织体系,明确了监察委的具体职责权限和采取措施的规则程序,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反腐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草案尤其注意吸纳各方意见,依法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如草案二审稿在之前基础上增加多项相关内容,并保留至今: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新增的条款很好地践行了法治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针对外界关心的“谁来监督监察机关”的问题,草案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明确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童卫东认为,上述规定体现出,监察法是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反腐败,“对于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人代会继续凝聚共识
在草案法律进程的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人代会上进一步凝聚共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但对报告的具体流程、如由谁报告等未进一步明确。
同时,在监察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工作衔接方面,杨小军说,仍有不少建议希望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这些问题的完善与否,将在人代会上进一步讨论,凝聚各方共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