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1 07:51
今天是儿童节了
虽然一早上老天哭得有点“狠”
但小编还是要祝
全天下的大朋友小朋友们
儿童节快乐!
上个礼拜
小编给大家扒了扒
那些熊孩子的尴尬事儿
今天小编想再和大家
讨论个和孩子有关的话题——
未成年人该不该参与救火?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小编想先让大家做一道选择题:
如果你家不小心着火了,你会让自己的未成年孩子参与火灾扑救吗?
说起这个话题,小编想先从自己小时候学过的一篇课文谈起,这篇课文的题目,叫《救火小英雄赖宁》(据说这篇课文现在已经退出了语文课本,艾玛不小心又暴露年龄了……)
1988年3月13日,石棉县海子山突然发生山林火灾,为了扑灭山火,挽救山村,14岁的赖宁主动加入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赖宁遇难后,先后被授予“英雄少年”、“全国十佳少先队员”、“革命烈士”等称号。
可以说,少年赖宁已经成为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其表现出来的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褒奖。
但为什么最近几年,赖宁的故事被逐渐淡化了呢?
根据媒体报道,一些学校把赖宁的画像从墙上摘下,《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版中也删去了其中关于“见义勇为”的叙述,将原版中“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改为了“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这是因为,“赖宁精神”宣扬和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被认为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不相符,尤其赖宁是因为救火牺牲的,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有悖。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人应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灾扑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训练才能具备火灾扑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指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不准参与救火。但是,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没有这个义务,也就是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灭火工作。
所以,该不该让未成年人参与救火?答案其实已经很明确了,那就是不该!
事实上,关于“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的争论,这几年也从未停止过。
有人说,不让孩子救火,就是打击孩子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但小编觉得,保护未成年人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天然对立的,鼓励见义勇为,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生命的价值。赖宁见义勇为、临危不惧的精神确实值得敬仰和学习,但未成年人救火往往缺少必要的技能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更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当鼓励未成年人冒险救火,可能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火灾本身的损失之时,禁止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实又是在保护见义勇为。
拉开时间的距离,从人性的角度看待赖宁,又何尝不是一出悲剧?因为东西烧毁了可以重建,生命失去却无法再生。
所以,“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其实让我们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的关怀,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那么遇到火灾,孩子们是不是就只能袖手旁观了呢?
小编要说的是,未必。孩子们不去“勇为”,但可以“智为”啊!让我们通过真实的新闻报道,来看看宁波的小歪小娘是怎么“智为”的——
01
17岁少女手电筒呼叫救下一家人
2014年5月17日晚,宁波市江东区河池路工人新村209号房突然发生火灾,楼道浓烟滚滚,多名人员被困。
正在紧急关头,17岁女孩张君君找出家里的手电筒,站到窗户边,打开手电向楼下求救。到来的消防官兵发现,4楼窗口处有灯光闪现,有人在用手电筒向外求救,于是逐层搜救被困居民,也把张君君一家三口救了出来。
(张君君用来向楼下求助的手电筒)
02
喊爷爷打水,自己报警,工棚起火7岁男孩很镇定
2014年02月13日下午,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康复医院后面一个简易工棚因电线短路起火,火势迅速蔓延殃及整个户棚。
第一个发现险情的是仓库看管人赵师傅,但想起来打电话报警的竟然是赵师傅的孙子。这个7岁的小男孩叫赵储,火灾发生时,他很镇定,甚至还现场“指挥”了起来:“爷爷你赶快浇水,我用手机打119,让消防员叔叔过来救火。”
阿拉宁波的小朋友这么机智,你不给点个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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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松杨 蔡俊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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