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五水办组织开展首批“清三河”达标县(市、区)复查工作。在各地自查、市治水办审核的基础上,会同省农办、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单位,对城市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等7项指标进行核实,并开展现场复核,将复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复查总体情况
通报中,省五水办肯定了2014年全省首批“清三河”达标县能够按照新标准和新要求查漏补缺,不断巩固深化“清三河”创建成果,进展明显。两年来,各地水质稳中趋好,特别是小河小溪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各地工作亮点纷呈,浦江县紧盯水晶行业整治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桐庐县全县83条主要河道全部达到III类以上水质;北仑区率先成立区和街道(镇)两级河道专业管理机构;安吉县建成智慧河道信息管理系统;天台县以城乡并治为路径,强基固本防反弹;开化县水环境I、II类水占比98.3%;新昌县积极创新多元化资金投入、市场化约束治水、河道常态化管理、新城乡环境长效管理、社会化参与等5项机制;庆元县深化浙闽边界协作治水机制;文成县坚持污染源防控与设施保障联动,狠抓源头整治。
但同时,对照“清三河”达标县新标准以及省有关厅局指标认定意见和现场复查,认为大部分县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指标离标准还有差距。
二、通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截污纳管仍存盲点和薄弱环节。老旧管网破损比较严重,雨污分流不彻底;一些村级工业企业、小区餐饮、理发、洗衣等废水收集处置不到位。根据省建设厅提供的数据,桐庐县、文成县、天台县、庆元县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为80%、76%、77.97%、78.97%,均未达到高出2014年山区半山区平均城市污水处理率(77.8%)3个百分点的要求;文成县、安吉县、新昌县、浦江县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达标。
(二)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系不健全。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安吉县、浦江县、开化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达不到90%以上的要求。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地方一些农村生活污水应接未接,废水、油污直排污染河道;有些农户厨房废水、洗衣废水等没有纳管,一些终端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不到位。
(三)部分地区基层河长履职不太到位。一些地方存在河长牌设置不够规范,未公布河长移动电话、全县统一监督电话,信息更新不及时,位置设置不合理、不方便民众查看,破损后未及时修复等问题。少数河长电话不接、不回复。个别河道长效保洁机制不到位,沿岸居民乱扔乱倒等陋习仍时有发现。
三、整改要求
(一)严格标准,确保限期整改到位。要求各地针对各项问题逐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排出任务表、时间表和责任表。对城市污水处理率、镇级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等三率不达标问题,原则上要在10月底之前完成整改。其中,省里现场复核发现的点上问题,原则上要在5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整改。
(二)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查找短板。要求各地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查找补齐短板行动。重点围绕面上比较突出的河道清淤、沿河100米截污纳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等问题,找准短板,精准发力,切实巩固提升治水成果。
(三)拉高标杆,切实加强常态长效。要求首批“清三河”达标县发挥先进的表率作用,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自我加压,提高标杆,积极探索创新,继续为全省各地“五水共治”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长制”,切实落实河长日常巡查、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各级河长“管、治、护”职责;健全“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强化河长履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建设,加强宣传培训,促进“河长制”工作规范高效;健全基层治水的动力机制和工作机制。
对污水处理厂三率不达标的县要求于10月底前将整改报告报省治水办;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清三河”达标县称号。
首批“清三河”达标县复查问题清单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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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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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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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67.42%,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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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88.2%,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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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晶产业中部园区自建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尚未建成废水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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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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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率80%,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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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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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级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63.16%,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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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61.6%,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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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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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率77.97%,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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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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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达标率73.7%,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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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长牌信息不够完善,未公布统一监督电话和镇级河长移动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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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庄镇、村头镇集镇截污纳管及华埠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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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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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级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63.33%,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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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垃圾中转点为露天垃圾池,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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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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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率78.97%,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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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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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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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率76%,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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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坦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56.88%,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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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地城市污水处理率实际值为2015年核定的数据(排污系数0.9〉,平原、山区、半山区的污水处理率基数分别为83%和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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