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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多发 妇联委员建议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稿源: 光明网   2016-03-09 10:33:34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2017全国两会 【专题】2016年全国两会

性侵儿童案多发 妇联委员建议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年来,恶性性侵儿童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有些案件受害人年龄幼小,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作为妇联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张静一直关注各类性侵儿童案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张静提案呼吁,“加大对恶性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和受害人保护力度”。

  【现状】

  性侵儿童多以强奸、猥亵为主

  在2012到2014年内,全国妇联系统接受的有关性侵女童投诉量增加了10%,呈现出上升趋势。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9-2014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分析,侵害人的行为方式以强奸、猥亵为主,有的同时涉及两种行为。

  对此,张静表示,一些恶性猥亵案件手段极其恶劣,危害极大,后果堪比强奸,尤其是“侵入式”猥亵,在行为方式上虽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但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强奸。例如,去年福建政和县六个月女婴遭性侵一案中,受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级。

  【不足】

  定罪处罚、法律救济等均有待完善

  “目前,无论在恶性猥亵儿童案件的定罪处罚上,还是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力度上,都存在很多不足。”张静坦言。

  ●强奸罪与猥亵罪定刑规定差异大

  张静表示,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事实上,如果没有聚众或当众情节,即便按猥亵罪从重处理,最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前述六个月女童遭性侵案件一审结果即为五年,实践中有不少仅判三年左右,这样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

  ●部分未成年人难以得到有效法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申请援助。张静提到,实际上,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例如,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和保存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注意保护儿童的名誉以及尽量使其免受二次伤害等。

  张静认为,这类案件不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绝对受理范围,其法律援助需要申请,但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由于离家距离远,不能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监护人在外难以了解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等原因,很难得到法律援助。

  ●遭性侵后难获相应的民事赔偿

  “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后,难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张静说,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性侵害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是赔偿少量的医药费,没有考虑到性侵犯罪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

  虽然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医疗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规定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建议】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纳入赔偿范围

  针对儿童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遭遇的种种困局,张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侵入式”猥亵行为属于刑九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恶劣情节”,从重处罚,起刑点为五年。

  张静还认为,应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关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治疗和损失的证据材料审查标准,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

  另外,张静指出,应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全国人大正在拟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范畴,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编辑: 陈晓怡

性侵儿童案多发 妇联委员建议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稿源: 光明网 2016-03-09 10:33:34

性侵儿童案多发 妇联委员建议加大恶性案惩处力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年来,恶性性侵儿童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有些案件受害人年龄幼小,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作为妇联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张静一直关注各类性侵儿童案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张静提案呼吁,“加大对恶性性侵儿童犯罪的惩处和受害人保护力度”。

  【现状】

  性侵儿童多以强奸、猥亵为主

  在2012到2014年内,全国妇联系统接受的有关性侵女童投诉量增加了10%,呈现出上升趋势。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9-2014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分析,侵害人的行为方式以强奸、猥亵为主,有的同时涉及两种行为。

  对此,张静表示,一些恶性猥亵案件手段极其恶劣,危害极大,后果堪比强奸,尤其是“侵入式”猥亵,在行为方式上虽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但对被害人的伤害并不亚于强奸。例如,去年福建政和县六个月女婴遭性侵一案中,受害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级。

  【不足】

  定罪处罚、法律救济等均有待完善

  “目前,无论在恶性猥亵儿童案件的定罪处罚上,还是对被害人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力度上,都存在很多不足。”张静坦言。

  ●强奸罪与猥亵罪定刑规定差异大

  张静表示,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和猥亵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异。事实上,如果没有聚众或当众情节,即便按猥亵罪从重处理,最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前述六个月女童遭性侵案件一审结果即为五年,实践中有不少仅判三年左右,这样往往不能有效惩罚侵害人。

  ●部分未成年人难以得到有效法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申请援助。张静提到,实际上,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对于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例如,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和保存证据,在诉讼程序中注意保护儿童的名誉以及尽量使其免受二次伤害等。

  张静认为,这类案件不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绝对受理范围,其法律援助需要申请,但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或者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由于离家距离远,不能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监护人在外难以了解情况、不能及时申请等原因,很难得到法律援助。

  ●遭性侵后难获相应的民事赔偿

  “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后,难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张静说,依照现有法律规定,性侵害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是赔偿少量的医药费,没有考虑到性侵犯罪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

  虽然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医疗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规定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建议】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纳入赔偿范围

  针对儿童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遭遇的种种困局,张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侵入式”猥亵行为属于刑九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其他恶劣情节”,从重处罚,起刑点为五年。

  张静还认为,应完善《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关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治疗和损失的证据材料审查标准,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

  另外,张静指出,应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纳入全国人大正在拟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范畴,对生活困难、赔偿得不到执行或有医疗、心理治疗等需求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给予专门救助。(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编辑: 陈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