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马勇、杨维汉)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修改立法法意味着法律从制定伊始将有新的规范和要求。备受关注的立法法修改之所以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就是期盼它能从源头上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基础。
立法法虽然专业性较强,却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仓促之间出台地方性限制措施。这些带有法律效力的限制措施,大多以红头文件示人,引发广泛争议。而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事实上,修改立法法意义远不止终结说限就限,而是对立法行为本身进一步规范。要求这些限制措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逾越“边界”,而且程序必须合法。这正是此次修改立法法相关条款所要解决的问题。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提出在制定部门规章过程中,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无疑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部门规章制定工作中,部门利益规章化,以规谋权、以规谋私、关门立法等顽疾。
全面依法治国,立法工作是关键一环。管住权力“任性”,守护法规“边界”,厘清程序正义,实现立法有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能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法规。这是修改立法法的重要现实意义,也是群众的诉求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