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198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为“较大的市”,从此宁波拥有了立法权。至今,宁波已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105件。
“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盼相比,宁波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12月30日上午,在中共宁波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刘奇指出,在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进入转型期,更加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维护稳定。
于是,前段时间,市委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了《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月30日,大会分组审议并表决了《决定》(审议稿)。结合宁波实际,《决定》明确宁波要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六大重点领域加强地方立法。
法治——
群众需求与诉求俱增
法治建设还有不适应的地方
早在2006年,宁波市委作出了建设法治宁波的决策,地方立法步伐加快。
刘奇说,历届市委高度重视依法治市工作,市委也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地方立法、依法行政以及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都走在全省前列。“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与日俱增,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治诉求与日俱增。”
从现状看,宁波市的法治建设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具体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制不够健全,有些法规规章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不强;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少数执法司法人员作风不正,执法司法不规范、不文明,甚至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立法——
要构建宁波特色的地方法规
明确六大地方立法重点领域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仅2014年,市政府就提请市人大审议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草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等5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了《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8件政府规章。
“要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地方法规,让每一部法规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刘奇说,自1988年起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105件地方性法规,从法制层面保障了经济社会健康运行,要继续推进先行性、创执行立法。
结合宁波实际,这回的《决定》明确了地方立法需要围绕的六大重点领域,包括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布局等方面;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完善基层民主等方面;
三、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农村建设等领域;
四、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加强历史文化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五、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
六、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
执法——
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有了地方法规,还得有人执法。“政府是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刘奇指出,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因此,《决定》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对政府内部,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督、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流程防控,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完善审计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服务和监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快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