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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4月17日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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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被告人到庭查看组图>>

【秦火火一审获刑3年】

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央视记者奚丹霓)

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但鉴于被告人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志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秦火火”事件回顾:曾制造传播逾3千条谣言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刘林 黄浩铭)“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为此我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1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作为“网络传谣第一案”,“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备受网民关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梳理了“秦火火”那些年“谣翻中国”的“作品”,希望能和网友一起擦亮双眼,明辨谣言。

谣言一:铁道部天价赔偿外籍旅客

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铁路交通事故后,意大利籍乘客获赔3000万欧元,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

“我看到微博上有这个相关的内容,数额是2000万欧元,我觉得3000万欧元更顺口,就把2000万欧元改成3000万欧元。”“秦火火”在庭审现场说。

谣言二:罗援“当逃兵”“家人供职国际大公司”

2013年2月,“秦火火”发微博称:罗援将军,又一个严肃问题了,您1977年底还在云南边境,当时官至作战参谋,1978年底调回京。结果在1979年春天,中越战争爆发,无数子弟兵由云南、广西边境入越。第一,请问你为何会在中越战争爆发前调回北京?第二,请问中越战争时,无数战士浴血奋战,你又在哪里?难道你的命就比普通子弟兵金贵?

“秦火火”还发微博造谣称,罗家老大罗抗和老四罗振两个兄弟分别在德国和美国公司任高层等。

谣言三:张海迪、杨澜 (微博) (微博)拥有外国国籍

在污蔑张海迪的微博中,“秦火火”捏造说:曾经的一代偶像张海迪,请你回答以下这几个问题:你的妹妹张海燕现在为何更名叫张挪威?亿万富翁、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挪威,现在还是中国国籍吗?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接过残联的工程项目?请用事实证明你们不是白眼狼,我们不想当年的爱心结果养了一头白眼狼。

除了张海迪,著名主持人杨澜也被造谣拥有外国国籍及绿卡、使用武警牌照、代言“达芬奇家具”“诈捐”等。

“秦火火”承认,2011年以来,他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秦火火”还和某些网络“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还有人提示他近期要关注什么。谣言被戳穿后,一名网友在跟帖中表示,“现在回想起来,我当时太幼稚了,居然相信这种谣言!”

原标题: 网络红人“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稿源: 央视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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