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首页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娱乐 | 体育 | 专题 | 宁波新闻 | 宁网播报员 | 第一现场 | 对话
  [加入收藏夹] 新闻热线: 13777110707 QQ报料: 1234567 邮箱 news@cnnb.com.cn
新闻中心专题汇总首页 | 宁波动态 | 国内聚焦 | 国际纵横 | 社会热点 | 文化教育 | 科技财经 | 体坛风云 | 综艺娱乐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猖獗 代表建议打拐加大对买家量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4年03月11日 15:20
关注百姓 关爱生活  中国宁波网新闻热线:13777110707  重要报料本网付酬 浙江网通热线支持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猖獗

人大代表建议打拐加大对买家量刑

“如果没有买家,人贩子就少了,因此必须要铲除买方市场。”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马家庄村妇代组组长杨琴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把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最高增加到7年。

近年来公安部开展了打拐专项行动,但在部分地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仍然猖獗。根据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今年1月份提供的数据,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3.4万起、拐卖儿童案件6000余起,打掉拐卖犯罪团伙5000余个。

杨琴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在广泛调研后,她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并多次向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请教,形成了加大对买家制裁修改《刑法》的建议,带到了两会上。“我提出后,大家都很支持,很快就得到了30名代表的联署签名,变成了议案。”

在议案中,杨琴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杨琴说,考虑到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所以建议对收买儿童者的处罚力度要更大。

此外,应该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取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杨琴看来,公安部门开展从重打击收买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凡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必须要在6个月内将被拐卖儿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将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应该加大普法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统一行动,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拐卖人口高发地区,宣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行为” 等法律知识。(文/记者 刘一)

原标题: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猖獗 代表建议打拐加大对买家量刑
稿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沈媛仪
[ 我要投搞 | 进入论坛 | 发给好友 | 打印该页 | 后退 | 关闭窗口 ] 
最新专题
我们的春节 我们的家
全力打造宁波港口经济圈
2015宁波两会最报道
关注各县市区两会
热点排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函[2001]82号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1104076  浙ICP备0501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