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荷英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万事万物间总是存在着堪称奇妙的平衡性,诚如有日出则必有日落,有春夏则必有秋冬交替轮换这般规律,当信息时代的人们享受着网络世界所带来的种种工作生活便利之时,也在越来越多的承受着由它而引发的种种混乱——数据及系统安全问题、网络欺诈、网络信息真实性等等。在面对着当今的种种网络难题,人们急需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约束这个的“野小子”,让它沿着符合人们道德期望的道路健康成长,于是人们想到了“法律”。
“法律”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有史以来所产生和运用的效果最佳、效率最高的“游戏规则”,然而一旦将之引入网络,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的令“法律”颇感头疼的难题了:
悖论一:虚拟的世界,现实的法。
“虚拟”可以说是互联网传播过程中的首要特性。王小姐上网时的网名可能会是“张大爷”;张大爷的可能又是“绝代高富帅”……有一句网络名言可以说是对这一现象的高度概括:在网络中,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与“责”、“权”分家的网络世界相比,现实中的法律一般来说要求某人享受着何等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网络中“责任”概念的淡化,甚至某些领域“无责任空洞”现象的出现,使得权利的滥用上升至了极限。由此而引发的混乱在BBS留言版、微博等网络功能的使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信息留言,甚至是某些对个人的恶意言辞攻击,种族情绪的肆意煽动在这一虚拟的领域比比皆是,却常常缺乏现实的、有效的管理。
悖论二:无国界的世界,有国界的法。
网络无疑成为了人类社会自诞生了“国家”以来第一个从理论上说打破了国界限制(甚至是意识形态限制)的公众信息媒体,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仍然将成为所谓“地球村”概念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也许正是因此,如今的网络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从频频爆发的“黑客”入侵事件中,我们便可以看出某些令网络立法者感到棘手的问题。以美国情报部门攻击、窃取中国网站信息为例:作案人是美国,作案地在美国本土,而被攻击的网站服务器在中国,也许由于此网站的被攻击其他国家客户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究竟应该并且可以适用于哪国的、哪一部法律呢?类似这样的由管辖权而引发的互联网法律难题恐怕无解。
悖论三:青少年的世界,成年人的法。
也许将网络的世界说成是青少年的奇妙世界并不准确,然而应当看到,作为一个公众信息平台,在它的使用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据今年初国内某机构的调查显示,如今国内网络用户中,在校生的比率已超过40%.国内网络犯罪,作案人的最小年龄甚至有不到10岁的。面对着这种低龄化趋势,若仍沿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管理显然是不恰当的。如何打破因年幼而引发的法律管辖的“真空”,对这一部分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的管理,正确引导、惩罚违规,成为网络立法中的又一难题。
可以说,在网络立法及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还远不止以上三点,在任何一个新兴的领域按部就班的引入传统的模式来运作常常都是不可行的。既然将以上这些称之为“悖论”,则可以看出,针对以上难题的对策只能从侧面引出,而难以直接的解决。
我认为,网络立法及管理必须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寻求到某种新的模式。网络世界是“虚拟世界”,但是它也绝不是孤立于现实的,网络世界的虚拟只是现实世界在网络中的延续与再现,所以网络中一切虚拟出来的事务的基础都是现实。在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的是,传统立法是网络立法的基础和原则,应立足于传统模式法律法规的建立,而后在此基础上寻求其与网络清朗空间的结合点。
对策一:从技术层面寻找解决方案对技术的高依赖性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差别之一,这也为我们的网络立法工作提供了思路。有很多在网络传播中所遇到的问题在理论上都是可以用技术的方式加以解决或是降低负面影响的。实际上从技术层面出发,解决在诸如数据集系统安全等等方面遇见的问题已经在各国初步付诸实践,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对策二:营造一种合理的网络文化氛围从技术层面出发需求解决方案并不是网络立法的权宜之计,这种办法甚至不能称之为“网络立法”。理性的网络文化疏导是软手段,是为营造网络法治环境奠定平衡的基础。“堵”总不是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关键还在于“疏”,从网络文化内部着手营造出一种健康合理的文化氛围值得广大网络传播管理者进一步研究与思考。
对策三:变虚拟为现实,加强对网站的监管网络世界的组成要素主要有两个:网民与网站。从管理上来说,网民隐蔽与分散的特性决定了对于他们的管理将难以开展,而网站相对来说则是公开的、集中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网民的绝大多数网上活动也必须通过各个网站来进行,由此我认为对于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关键在于以网站为对象,加强对各个网站的监管。
网络如人生,人生却不总是一场戏,人生是现现实实的进行时,如何演绎,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做为现代文明的产物——网络,是该到了剔除诸多不文明行为,注入真正生活色素的时候了。而这些,除了要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支持,更要把网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纳入法律制裁之中。惟有如此,虚拟的网络,才会法治化;文明的网络,才会公德化;开心的网络,才会人性化!
“塑造”清朗网络空间 “营造”有序法治环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4-01-06 16:39:27
作者:钟荷英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万事万物间总是存在着堪称奇妙的平衡性,诚如有日出则必有日落,有春夏则必有秋冬交替轮换这般规律,当信息时代的人们享受着网络世界所带来的种种工作生活便利之时,也在越来越多的承受着由它而引发的种种混乱——数据及系统安全问题、网络欺诈、网络信息真实性等等。在面对着当今的种种网络难题,人们急需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约束这个的“野小子”,让它沿着符合人们道德期望的道路健康成长,于是人们想到了“法律”。
“法律”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有史以来所产生和运用的效果最佳、效率最高的“游戏规则”,然而一旦将之引入网络,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的令“法律”颇感头疼的难题了:
悖论一:虚拟的世界,现实的法。
“虚拟”可以说是互联网传播过程中的首要特性。王小姐上网时的网名可能会是“张大爷”;张大爷的可能又是“绝代高富帅”……有一句网络名言可以说是对这一现象的高度概括:在网络中,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与“责”、“权”分家的网络世界相比,现实中的法律一般来说要求某人享受着何等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网络中“责任”概念的淡化,甚至某些领域“无责任空洞”现象的出现,使得权利的滥用上升至了极限。由此而引发的混乱在BBS留言版、微博等网络功能的使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虚假的、不负责任的信息留言,甚至是某些对个人的恶意言辞攻击,种族情绪的肆意煽动在这一虚拟的领域比比皆是,却常常缺乏现实的、有效的管理。
悖论二:无国界的世界,有国界的法。
网络无疑成为了人类社会自诞生了“国家”以来第一个从理论上说打破了国界限制(甚至是意识形态限制)的公众信息媒体,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仍然将成为所谓“地球村”概念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也许正是因此,如今的网络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从频频爆发的“黑客”入侵事件中,我们便可以看出某些令网络立法者感到棘手的问题。以美国情报部门攻击、窃取中国网站信息为例:作案人是美国,作案地在美国本土,而被攻击的网站服务器在中国,也许由于此网站的被攻击其他国家客户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究竟应该并且可以适用于哪国的、哪一部法律呢?类似这样的由管辖权而引发的互联网法律难题恐怕无解。
悖论三:青少年的世界,成年人的法。
也许将网络的世界说成是青少年的奇妙世界并不准确,然而应当看到,作为一个公众信息平台,在它的使用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据今年初国内某机构的调查显示,如今国内网络用户中,在校生的比率已超过40%.国内网络犯罪,作案人的最小年龄甚至有不到10岁的。面对着这种低龄化趋势,若仍沿用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管理显然是不恰当的。如何打破因年幼而引发的法律管辖的“真空”,对这一部分网络用户进行有效的管理,正确引导、惩罚违规,成为网络立法中的又一难题。
可以说,在网络立法及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还远不止以上三点,在任何一个新兴的领域按部就班的引入传统的模式来运作常常都是不可行的。既然将以上这些称之为“悖论”,则可以看出,针对以上难题的对策只能从侧面引出,而难以直接的解决。
我认为,网络立法及管理必须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寻求到某种新的模式。网络世界是“虚拟世界”,但是它也绝不是孤立于现实的,网络世界的虚拟只是现实世界在网络中的延续与再现,所以网络中一切虚拟出来的事务的基础都是现实。在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点的是,传统立法是网络立法的基础和原则,应立足于传统模式法律法规的建立,而后在此基础上寻求其与网络清朗空间的结合点。
对策一:从技术层面寻找解决方案对技术的高依赖性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差别之一,这也为我们的网络立法工作提供了思路。有很多在网络传播中所遇到的问题在理论上都是可以用技术的方式加以解决或是降低负面影响的。实际上从技术层面出发,解决在诸如数据集系统安全等等方面遇见的问题已经在各国初步付诸实践,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对策二:营造一种合理的网络文化氛围从技术层面出发需求解决方案并不是网络立法的权宜之计,这种办法甚至不能称之为“网络立法”。理性的网络文化疏导是软手段,是为营造网络法治环境奠定平衡的基础。“堵”总不是一个根本的解决办法,关键还在于“疏”,从网络文化内部着手营造出一种健康合理的文化氛围值得广大网络传播管理者进一步研究与思考。
对策三:变虚拟为现实,加强对网站的监管网络世界的组成要素主要有两个:网民与网站。从管理上来说,网民隐蔽与分散的特性决定了对于他们的管理将难以开展,而网站相对来说则是公开的、集中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网民的绝大多数网上活动也必须通过各个网站来进行,由此我认为对于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关键在于以网站为对象,加强对各个网站的监管。
网络如人生,人生却不总是一场戏,人生是现现实实的进行时,如何演绎,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做为现代文明的产物——网络,是该到了剔除诸多不文明行为,注入真正生活色素的时候了。而这些,除了要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支持,更要把网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纳入法律制裁之中。惟有如此,虚拟的网络,才会法治化;文明的网络,才会公德化;开心的网络,才会人性化!
编辑: 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