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专题  >  专题稿件
市“三改一拆”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3-12-11 17:34:40

  问:什么是“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答:“三改一拆”(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深化“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9项“惠民利民”专项行动的“一号工程”。

  这项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而且牵涉面广、涉及利益大。为此,我市结合实际,制订了“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城中村、旧厂房、旧住宅区分类改造实施方案、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此外,我市将把“三改一拆”行动与城市出入口改造、主干道立面改造、老旧商务楼宇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全力促进城乡环境进一步提升。

  问:我市“三改一拆”行动将如何推进?

  答:“三改一拆”工作从2013年到2015年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2013年1月-2013年4月底为普查发动阶段,2013年5月-2015年底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为考核总结阶段。

  问:“三改一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三改一拆”工作涉及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26个,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以及省、市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条例”、“办法”、“规定”等规章。

  问:“三改一拆”工作会不会“一阵风”?

  答:我市“三改一拆”工作自启动至今,得到了全市上下的高度重视,广大市民群众给予了很多的支持和帮助,在此首先表示感谢。对于市民群众担心宁波的“三改一拆”工作会“一阵风”的问题,我说:不会。因为“三改一拆”是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的三年专项行动,宁波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

  问:这次拆除违法建筑有没有补偿?

  答: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采取自行拆除、组织人员拆除等形式。在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完成违法建筑事实认定后,违法当事人应先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机构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阻碍有关单位实施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曹爱方 张敏明)

【编辑:赖小惠】

市“三改一拆”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稿源: 宁波日报 2013-12-11 17:34:40

  问:什么是“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答:“三改一拆”(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深化“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9项“惠民利民”专项行动的“一号工程”。

  这项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而且牵涉面广、涉及利益大。为此,我市结合实际,制订了“三改一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城中村、旧厂房、旧住宅区分类改造实施方案、拆除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此外,我市将把“三改一拆”行动与城市出入口改造、主干道立面改造、老旧商务楼宇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全力促进城乡环境进一步提升。

  问:我市“三改一拆”行动将如何推进?

  答:“三改一拆”工作从2013年到2015年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2013年1月-2013年4月底为普查发动阶段,2013年5月-2015年底为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为考核总结阶段。

  问:“三改一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三改一拆”工作涉及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26个,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以及省、市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条例”、“办法”、“规定”等规章。

  问:“三改一拆”工作会不会“一阵风”?

  答:我市“三改一拆”工作自启动至今,得到了全市上下的高度重视,广大市民群众给予了很多的支持和帮助,在此首先表示感谢。对于市民群众担心宁波的“三改一拆”工作会“一阵风”的问题,我说:不会。因为“三改一拆”是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的三年专项行动,宁波市委、市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都进行了明确。

  问:这次拆除违法建筑有没有补偿?

  答:违法建筑的拆除主要采取自行拆除、组织人员拆除等形式。在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完成违法建筑事实认定后,违法当事人应先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机构组织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阻碍有关单位实施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曹爱方 张敏明)

编辑: 赖小惠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