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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不必“跑路” 浙江高院院长建议申请保护
稿源: 浙江在线  | 2013-03-11 09:25:19

  浙江在线北京310日讯(记者叶海李利) 为什么不少资不抵债的企业主会首选“跑路”,甚至会发生连锁反应、出现“跑路潮”?因为他们都不了解,可以走申请企业破产的自我清算与保护的途径。

  在浙江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中,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齐奇给“跑路”的企业主们提了一个建议。

  “(报告中)提出法治中国,是一种新的境界、新的阶段,预示着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需要法治先行。”

  齐奇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说,法治中国、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更强调领导人与人民群众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不能过于分散,才能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现象仍有发生。

  齐奇提出,各级基层党政领导更要强化法治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尊重司法,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

  “一个国家,如果连司法权威都没有了,最终倒霉的还是整个社会。”

  齐奇建议说,要按照今年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努力把涉诉上访问题终结在司法程序之内。

  他还希望,要重视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破产新路子,可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有订单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也可通过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淘汰掉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及时退出市场。

  齐奇告诉那些资不抵债后选择“跑路”企业主们,其实企业可以走申请企业破产的自我清算与保护的途径。

  “企业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失败者,全社会要给予宽容,国外都称之为到法院去申请破产保护。”

  下一步,浙江高院将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力度,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的简易化审理,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走出一条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新路子,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编辑:吴冠夏】

企业破产不必“跑路” 浙江高院院长建议申请保护

稿源: 浙江在线 2013-03-11 09:25:19

  浙江在线北京310日讯(记者叶海李利) 为什么不少资不抵债的企业主会首选“跑路”,甚至会发生连锁反应、出现“跑路潮”?因为他们都不了解,可以走申请企业破产的自我清算与保护的途径。

  在浙江代表团审议两院报告中,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齐奇给“跑路”的企业主们提了一个建议。

  “(报告中)提出法治中国,是一种新的境界、新的阶段,预示着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需要法治先行。”

  齐奇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说,法治中国、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更强调领导人与人民群众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不能过于分散,才能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现象仍有发生。

  齐奇提出,各级基层党政领导更要强化法治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尊重司法,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

  “一个国家,如果连司法权威都没有了,最终倒霉的还是整个社会。”

  齐奇建议说,要按照今年实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努力把涉诉上访问题终结在司法程序之内。

  他还希望,要重视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破产新路子,可通过对企业的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司法手段,依法帮扶有订单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起死回生;也可通过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淘汰掉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及时退出市场。

  齐奇告诉那些资不抵债后选择“跑路”企业主们,其实企业可以走申请企业破产的自我清算与保护的途径。

  “企业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的失败者,全社会要给予宽容,国外都称之为到法院去申请破产保护。”

  下一步,浙江高院将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力度,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的简易化审理,争取有关方面支持,走出一条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新路子,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编辑: 吴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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