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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小学招生“零择校”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2-05-04 11:33:47

  “住、户一致”将优先录取

  今年公办小学招生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定的先后顺序录取。

  具有四区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按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的证件有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房卡)、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服务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四区及鄞州区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B: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C: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另外,高新区规定:在其他户房分离(户籍、房产、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需在该小学教育服务区就学的儿童,包括下面这几种:

  A.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并且父(母)户口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B.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并且父(母)在高新区工作;

  C.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父(母)在高新区外工作。

  按照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有户籍或房产的特殊学童入学

  老三区规定,有本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的学龄儿童。

  户籍挂靠在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此外,江东、江北区还规定,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学校;海曙区规定:户口不在海曙区,但其父母在海曙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的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人为造成户房分离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其他特殊学童这样安排入读

  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学童,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07〕81号)、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四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四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寄住在四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四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再视作原学区儿童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编辑:崔燕】

公办小学招生“零择校”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5-04 11:33:47

  “住、户一致”将优先录取

  今年公办小学招生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定的先后顺序录取。

  具有四区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按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的证件有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房卡)、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和房产证户主均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以下各类需在户籍所在服务区就读的学龄儿童:

  A:父母双方在四区及鄞州区无自有住宅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B: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C: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的学龄儿童;

  (3)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4)父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

  另外,高新区规定:在其他户房分离(户籍、房产、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需在该小学教育服务区就学的儿童,包括下面这几种:

  A.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并且父(母)户口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B.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并且父(母)在高新区工作;

  C.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有住房(需在新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前取得房产证,产权为学龄儿童父母所有),父(母)在高新区外工作。

  按照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有户籍或房产的特殊学童入学

  老三区规定,有本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户籍所在地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而父母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内有私有住房的学龄儿童。

  因房屋拆迁而户籍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属处的的学龄儿童。

  户籍挂靠在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学龄儿童。

  此外,江东、江北区还规定,入学前,在异地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当年因迁入本区户籍或本区内迁户,要求在本区入学或对口学校服务区有所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学校;海曙区规定:户口不在海曙区,但其父母在海曙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的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人为造成户房分离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其他特殊学童这样安排入读

  烈军属、安置军人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学童,父母属于市、区二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党办发〔2004〕42号、甬政发〔2007〕81号)、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人员子女,其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四区亲属家庭的学生,由四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寄住在四区直系监护人处的华侨学龄子女、在四区的台商、港商、澳商、外商等学龄子女,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申请报告,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再视作原学区儿童

  自愿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以后又想转回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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