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甬政办发[2005]173号
标 题: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5年7月
实施日期:2005年7月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内 容: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加快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
第二条 评选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表彰对宁波市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为:对我市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体育社团。个人为:对我市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领导者、基层管理者、体育协会工作者、企业赞助商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和运动员。
第三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的评选对象。
突出贡献单位:
1、本地区、本单位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显著成绩,获省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本地区、本单位在发展竞技体育事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抓教体结合成效明显,或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成绩显著,或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
3、本地区、本单位在推进体育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或发展体育产业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绩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本地区、本单位积极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成绩突出,为提高我市的知名度、提高宁波影响力作出突出贡献的;
5、企业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冠名赞助我市体育赛事四年累计金额在800万元以上,或积极创办高水平体育职业俱乐部、四年累计投资1500万元以上,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突出贡献个人:
1、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的甬籍运动员;
2、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奥运会奖牌、世界杯赛或世界锦标赛金牌、亚运会冠军)的体育教练员,
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取得显著成绩,个人(单位)获省以上先进个人(集体)荣誉称号,对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发展竞技体育事业中抓教体结合成效明显,或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成绩显著,或本地区、本单位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对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推进体育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或发展体育产业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领导的地区或单位业绩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6、在举办重大体育赛事中成绩突出,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7、积极支持体育事业,赞助或捐赠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评选的程序
1、建立市体育突出贡献奖评审小组。
2、各地、各单位按评选条件要求,推荐申报对象。填写《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单位(个人)申报表》,并附上其在有效期内取得主要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3、市体育局对推荐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4、市体育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考察考核,提出候选意见。
5、市体育局对候选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6、市体育突出贡献奖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个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奖励。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为我市综合性体育奖最高荣誉称号。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被评为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的教练员、运动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评为宁波市体育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奖励人民币5万元。今后奖励标准视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评选的时间与年限。本奖项每四年评选一次,首届评选奖励在2005年进行(申报首届突出贡献奖单位和个人的工作业绩从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届评选奖励在奥运会结束后次年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