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GB19079
标 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5部分: 轮滑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 容:
1.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滑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轮滑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T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轮滑运动roller Sports
是指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器材进行的训练、竞赛、表演、健身休闲活动。它包括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极限轮滑、滑板等。
3.2轮滑场所roller Sports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轮滑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室内轮滑场所和室外轮滑场所。
3.3轮滑技术指导人员roller Sports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轮滑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轮滑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场地
5.1.1 新建室内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O㎡,场地中应无障碍物。
5.1.2 室外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
5.1.3 轮滑场地应平整,无破损。
5.1.4 轮滑场地中的柱子等障碍物应用软性材质包裹,高度不低于2m。
5.1.5 场地四周应有高度不低于1m的防护栏,防护栏的棱、角等应用软性材质包裹。
5.1.6 滑行场地与休息、更衣、换鞋场所之间应用护栏予以隔离。
5.1.7 轮滑场地中可以有坡度或波浪式的娱乐性滑道。
5.2设施设备
5.2.1 轮滑器材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有男、女卫生间。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室内轮滑场所应有紧急疏散通道。
5.2.5 公共指示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室内轮滑场所空气应符合GB/T17093的要求。
6.2 轮滑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8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轮滑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 轮滑场所至少应配备1名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7.3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4 出租的轮滑器材应处于安全和良好的状态。
7.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5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付进学、陈雪龄、秦吉宏、李瑶璋、李智、石春健、王荣辉、厉明琴。
轮滑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稿源: 2012-04-17 15:59:10
文 号:GB19079
标 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5部分: 轮滑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 容:
1.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滑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轮滑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T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轮滑运动roller Sports
是指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器材进行的训练、竞赛、表演、健身休闲活动。它包括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极限轮滑、滑板等。
3.2轮滑场所roller Sports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轮滑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室内轮滑场所和室外轮滑场所。
3.3轮滑技术指导人员roller Sports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轮滑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轮滑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场地
5.1.1 新建室内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O㎡,场地中应无障碍物。
5.1.2 室外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
5.1.3 轮滑场地应平整,无破损。
5.1.4 轮滑场地中的柱子等障碍物应用软性材质包裹,高度不低于2m。
5.1.5 场地四周应有高度不低于1m的防护栏,防护栏的棱、角等应用软性材质包裹。
5.1.6 滑行场地与休息、更衣、换鞋场所之间应用护栏予以隔离。
5.1.7 轮滑场地中可以有坡度或波浪式的娱乐性滑道。
5.2设施设备
5.2.1 轮滑器材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有男、女卫生间。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室内轮滑场所应有紧急疏散通道。
5.2.5 公共指示标识须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室内轮滑场所空气应符合GB/T17093的要求。
6.2 轮滑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8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轮滑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 轮滑场所至少应配备1名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7.3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4 出租的轮滑器材应处于安全和良好的状态。
7.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的第5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付进学、陈雪龄、秦吉宏、李瑶璋、李智、石春健、王荣辉、厉明琴。
编辑: 张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