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如图)。
针对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中国没有秘密拘捕,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同时对于刑诉法新增的“公诉案和解”,郎胜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犯罪也不可和解。
当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着重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在下午的全国人大吉林团分组审议会场,与会人员在三位专家代表的解读性讨论发言中,深刻感受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难能可贵,现场三次发出热烈掌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柏林代表说,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修改、增加140多处,从国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很好地处理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新华社供图
关于“例外情形”
拘留不通知家属有严格限制
对于媒体关注的“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出解释。他说,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则进一步限制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除了这两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表示,对于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还表示,即便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修正案里都做了相关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通常是3至7天,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关于“不得自证有罪”
与“如实供述”不矛盾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那么“不得自证有罪”与“如实供述”是否矛盾?郎胜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这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郎胜表示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刑法规定,如果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可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删掉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应“告知原因和场所”的问题,郎胜说,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但随着案件的发展和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郎胜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有具体程序保障证据依法收集
曾有多位法律界学者认为,过去之所以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错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禁刑讯逼供执行的不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郎胜点评说,“此次修法,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对于记者提出的“公开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郎胜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是经常进行的。“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
修正案草案“三审版”出炉过程
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
何为“正当理由”需一案一判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专门针对证人出庭作证新增了法条。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昨天,郎胜针对媒体关心的究竟何为“正当理由”做出回答。郎胜说,“正当理由就是经过常人判断,理由是正当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或者证人当天有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当天证人患重病,这些都可以。”但郎胜强调,在具体个案上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当他故意拒绝履行作证这种义务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关于公诉案件和解
从严把握避免“以钱买刑”
对于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公诉案件和解,郎胜表示,案件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但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不能和解。
郎胜说,现行刑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有和解规定,公诉案件则没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平缓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
郎胜指出,案件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和解。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和解。不过,公诉案件和解不包括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犯罪,“比如杀人、被害人受重伤等,即便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和解。”
郎胜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同时为避免当事人“以钱买刑”等新的不公平,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轻减刑,“一是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
关于“律师伪证罪”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郎胜说,这次修法,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就包括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如果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
此次还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晨报记者 王萍
人大法工委解读刑诉法修改:我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稿源: 北京晨报 2012-03-09 09:04:4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如图)。
针对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中国没有秘密拘捕,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同时对于刑诉法新增的“公诉案和解”,郎胜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犯罪也不可和解。
当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着重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在下午的全国人大吉林团分组审议会场,与会人员在三位专家代表的解读性讨论发言中,深刻感受到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难能可贵,现场三次发出热烈掌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柏林代表说,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修改、增加140多处,从国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很好地处理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新华社供图
关于“例外情形”
拘留不通知家属有严格限制
对于媒体关注的“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出解释。他说,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则进一步限制了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拘留这种强制措施,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除了这两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郎胜表示,对于网上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还表示,即便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修正案里都做了相关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通常是3至7天,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关于“不得自证有罪”
与“如实供述”不矛盾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那么“不得自证有罪”与“如实供述”是否矛盾?郎胜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这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郎胜表示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刑法规定,如果嫌疑人如实交代罪行,可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时删掉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应“告知原因和场所”的问题,郎胜说,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但随着案件的发展和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郎胜说,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有具体程序保障证据依法收集
曾有多位法律界学者认为,过去之所以出现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错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禁刑讯逼供执行的不好。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郎胜点评说,“此次修法,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对于记者提出的“公开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郎胜说,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排除,是经常进行的。“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
修正案草案“三审版”出炉过程
200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
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
何为“正当理由”需一案一判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还专门针对证人出庭作证新增了法条。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昨天,郎胜针对媒体关心的究竟何为“正当理由”做出回答。郎胜说,“正当理由就是经过常人判断,理由是正当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或者证人当天有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当天证人患重病,这些都可以。”但郎胜强调,在具体个案上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当他故意拒绝履行作证这种义务的时候,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
关于公诉案件和解
从严把握避免“以钱买刑”
对于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公诉案件和解,郎胜表示,案件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但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不能和解。
郎胜说,现行刑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有和解规定,公诉案件则没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平缓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
郎胜指出,案件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和解。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和解。不过,公诉案件和解不包括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犯罪,“比如杀人、被害人受重伤等,即便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和解。”
郎胜特别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同时为避免当事人“以钱买刑”等新的不公平,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轻减刑,“一是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
关于“律师伪证罪”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郎胜说,这次修法,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就包括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如果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
此次还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晨报记者 王萍
编辑: 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