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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时间跨度成判罚关键 陆俊量刑或轻于龚建平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2月23日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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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方正宇 律师

  在本次反赌扫黑系列庭审的过程中,深挖出很多十几年前的犯罪事实。这种跨越世纪的时间背景,也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过去的十几年时间里,《刑法》及其相关解释经历过多次修改,所以未来在针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院肯定也会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

  比如以王珀为例,他本次所涉及的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诈骗罪,《刑法》中针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内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这里面,“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在今年之前,其标准是20万元,也就是只要诈骗金额超过20万元,至少会被判10年有期徒刑。

  但就在今年初,司法部门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将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调整为50万元以上。假如王珀最后被确定的诈骗金额在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那么原本会因为这个罪名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他,倒是恰好成为司法解释的受益者,由于诈骗罪所获的刑期可能会在10年以下。

  又比如,在周伟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的辩护律师把法律条文的修改当成了突破口。他对此表示,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项罪名在2006年《刑法》进行修订后才出现(之前的名称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周伟新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大多发生在2006年之前,所以辩护律师认为尽管周伟新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却并不应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罪。

  如果再回顾一下在2003年进行判决的龚建平案,更加能够体现出《刑法》修改所产生的影响。龚建平所具有的裁判身份到底属于“公司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当年曾经引起过争议,最终他被法院界定为后者,结果由于“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如今随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名称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裁判被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在本次反赌扫黑风暴中,包括陆俊在内的裁判全都受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其量刑标准将轻于龚建平这位同行被判的“受贿罪”。

稿源: 东方体育日报  编辑: 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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