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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是否想过给施暴者以帮助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2月18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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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忽略对施暴者的心理干预和帮助,片面的惩治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家暴的根源。因此,反家暴立法目的绝非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

  近日,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不公开审理了李阳离婚案,虽然财产仍成庭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但诉讼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这桩备受瞩目的家暴案将以法律的介入而告结束。

  都说家是心灵的港湾,创办疯狂英语的李阳却在家中上演暴力,这样的结局或许是他所不愿看到的。而跳出因为名人身份投射出的个案影响,我们更应关注那些处在媒体选择性关注之的家暴现象。

  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每年投诉约5万件。2004年以来,我国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在34.7%左右,涉及家暴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离婚案件的36%至62%。如此大面积的家暴现象,深刻说明原本私密性的家庭关系亟待法律疏导。

  家庭是公民的私人空间,公权力一般不便干预,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但私人空间并非法律的真空地带,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立法的介入便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总体上仍难以适应防治家暴的现实需求,尤其是立法的全面性、衔接性、可操作性不强,亟待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反家庭暴力法提速。

  在反家暴的立法讨论中,人们更多看中对受害者的救济保护,强调对施暴者的惩治,而忽略了对施暴者的必要帮助。现实中很多家暴的产生,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精神压力或心理问题导致一时失控,如果忽略对施暴者的心理干预和帮助,片面的惩治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家暴的根源。因此,反家暴立法目的绝非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应树立综合防治观,确立起一套预防、制止、惩治、救助在内的制度措施,构筑起包含社会干预机制在内的多元化防治体系。

  法律的有效实施,还离不开当事人依法维权。受害人只有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旧观念,不再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而是勇敢地对家暴说“不”,这样才能让纸面的法律最终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尊严。

  相关报道见昨日A15版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杜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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