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的产生
2010年7月6日上午9时许,四川人黄正路到西店镇广德寺工地为一幢刚盖好的三层楼房房顶盖篷布。由于当时正下着小雨,再加上这个篷布是塑料材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黄正路没有站稳,就滑倒在篷布上,因为屋顶是斜的,所以黄正路去拉篷布,但是没拉住,从三楼屋顶滑了下去,摔倒在地上。施工方见状立即组织人员送医院急救,不幸的是在抢救过程中不治身亡。由此死者家属与施工方发生纠纷。
二、纠纷调查与准备
发生人身伤亡是一件大事情,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我们立刻报警,待警方确认是意外死亡后,和解室才开始着手调解。鉴于这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解室组织专人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列出各个赔偿条目,以便后续调解有法律依据。同时,积极联系死者亲属到场,以便开始调解。
三、纠纷调解
和解室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要求施工方提供死者家属在调解期间的住宿、饮食等相关费用,由于前期死者的老婆和女儿没有到场,调解也不能深入进行下去,因此这一阶段主要是安抚好死者亲属的情绪。由于死者的老婆和女儿经过多方查找仍旧无法找到,再加上这件事情如果无限期的拖下去对双方都不利,对死者亲属来说死者不能入土为安,对施工方来说调解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相当多。为此,由镇政府出面,发函给死者当地的乡政府,请求他们派人参与调解,在当地乡镇府的工作人员到达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由于一开始死者亲属方要求的赔偿款较多,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我和解室工作人员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赔偿标准,逐条的加以计算,赔偿标的共计人民币140000万元,对此死者亲属很难接受,而施工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毕竟死者黄正路是没人叫他自己跑过去帮忙的,并不存在雇佣的行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我和解室工作人员将整件事情都仔细的理了遍,从中我们发现施工方毕竟也存在过错,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相关的安全措施,在积极做通施工方的工作后,把注意力放到了死者亲属身上,起初死者亲属还是不能理解,但是经过和解室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后慢慢的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意一次性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旅费等计人民币拾肆万元(¥140000),其中,乙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再给甲方补贴人民币柒万元(¥70000),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对此甲方表示同意。
二、死者黄正路的直系亲属没有到场进行调解,虽经我镇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和死者旁系亲属的多方查找,也未能与直系亲属取得联系,现死者所在地三台县龙树镇政府也已派镇人大主席樊仕宝等3人来我镇参与共同调解,家属同意将人民币贰拾壹万元中的壹拾叁万元暂由镇财政所保管,等直系亲属来领取,如直系亲属两年内不来领取,由黄正开(系死者亲哥哥)和袁思茂(系死者老婆的哥哥)代为领取(时间确认为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付款凭证由龙树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樊仕宝代为保管。剩下的捌万元交于黄正开和袁思茂代为操办丧事,骨灰盒由黄正开负责带回。
三、经我委调解后,甲、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本协议作为终结处理,双方不再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
四、点评
伤亡事件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广大的农村中用工比较随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不够,施工方没有跟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的保险导致悲剧发生后双方压力都很大,同时,施工方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对于调解方而言,首先是稳定受害方的情绪,其次才是开展调解工作,如果没有事先对死者亲属的安抚和照顾,那么调解工作则很难继续下去,甚至会演变成一起群访事件。
案例二:稳定受害方的情绪才能调解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1-12-09 09:41:09
一、纠纷的产生
2010年7月6日上午9时许,四川人黄正路到西店镇广德寺工地为一幢刚盖好的三层楼房房顶盖篷布。由于当时正下着小雨,再加上这个篷布是塑料材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黄正路没有站稳,就滑倒在篷布上,因为屋顶是斜的,所以黄正路去拉篷布,但是没拉住,从三楼屋顶滑了下去,摔倒在地上。施工方见状立即组织人员送医院急救,不幸的是在抢救过程中不治身亡。由此死者家属与施工方发生纠纷。
二、纠纷调查与准备
发生人身伤亡是一件大事情,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我们立刻报警,待警方确认是意外死亡后,和解室才开始着手调解。鉴于这是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和解室组织专人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列出各个赔偿条目,以便后续调解有法律依据。同时,积极联系死者亲属到场,以便开始调解。
三、纠纷调解
和解室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要求施工方提供死者家属在调解期间的住宿、饮食等相关费用,由于前期死者的老婆和女儿没有到场,调解也不能深入进行下去,因此这一阶段主要是安抚好死者亲属的情绪。由于死者的老婆和女儿经过多方查找仍旧无法找到,再加上这件事情如果无限期的拖下去对双方都不利,对死者亲属来说死者不能入土为安,对施工方来说调解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相当多。为此,由镇政府出面,发函给死者当地的乡政府,请求他们派人参与调解,在当地乡镇府的工作人员到达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由于一开始死者亲属方要求的赔偿款较多,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我和解室工作人员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赔偿标准,逐条的加以计算,赔偿标的共计人民币140000万元,对此死者亲属很难接受,而施工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毕竟死者黄正路是没人叫他自己跑过去帮忙的,并不存在雇佣的行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我和解室工作人员将整件事情都仔细的理了遍,从中我们发现施工方毕竟也存在过错,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立相关的安全措施,在积极做通施工方的工作后,把注意力放到了死者亲属身上,起初死者亲属还是不能理解,但是经过和解室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讲解后慢慢的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意一次性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旅费等计人民币拾肆万元(¥140000),其中,乙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再给甲方补贴人民币柒万元(¥70000),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对此甲方表示同意。
二、死者黄正路的直系亲属没有到场进行调解,虽经我镇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和死者旁系亲属的多方查找,也未能与直系亲属取得联系,现死者所在地三台县龙树镇政府也已派镇人大主席樊仕宝等3人来我镇参与共同调解,家属同意将人民币贰拾壹万元中的壹拾叁万元暂由镇财政所保管,等直系亲属来领取,如直系亲属两年内不来领取,由黄正开(系死者亲哥哥)和袁思茂(系死者老婆的哥哥)代为领取(时间确认为2010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付款凭证由龙树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樊仕宝代为保管。剩下的捌万元交于黄正开和袁思茂代为操办丧事,骨灰盒由黄正开负责带回。
三、经我委调解后,甲、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本协议作为终结处理,双方不再因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
四、点评
伤亡事件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广大的农村中用工比较随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不够,施工方没有跟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的保险导致悲剧发生后双方压力都很大,同时,施工方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对于调解方而言,首先是稳定受害方的情绪,其次才是开展调解工作,如果没有事先对死者亲属的安抚和照顾,那么调解工作则很难继续下去,甚至会演变成一起群访事件。
编辑: 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