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约18日上午7点多中,云南镇雄县人晋某与妻子陈某从长洋村铝灰厂上完夜班后一起到菜场买了水果与菜,之后就一起回家,晋某在8点多回暂住房后就躺在床上休息,到中午11时30分左右,陈某叫晋某吃午饭,但是晋某毫无反应,陈某给铝灰厂老板王某打电话,王某认为晋某是生病了,遂准备好钱将晋某送至宁海第一医院,经医生诊断,晋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随后晋某家属与其老乡20余人围聚在第一医院,都认为铝灰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铝灰厂给予说法,后经多方工作,人群才散去。
晋某死亡后,其妻陈某的情绪非常激动,与三个儿子及其他亲属多次到我镇专职调解室哭诉,并于23日至铝灰厂拉断电闸,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赔偿。我镇专职调解室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铝灰厂员工,虽然死在其出租房内,但死亡原因是由灰厂污染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元;而铝灰厂则认为晋某是死在其出租房内的,与其无关,最多支援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1-2万元。因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虽经多方工作,仍无法达成调解。我镇调解员向死者家属提出异议,如果坚持认为死者是由于铝灰厂污染造成死亡的,必须拿出证据,但是死者家属不愿进行尸检,调解员提出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死者家属也不同意,尽管调解员耐心细致解释,苦口婆心地做工作,但是死者家属就是不理解,且情绪激动,认为调解员偏袒厂方。
我镇专职调解室调解员一方面多次与死者家属沟通谈话,另一方面与长洋村村干部做好铝灰厂老板的思想工作,在经过10多天的调解工作后,在7月29日下午6时左右,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与30日上午将死者的尸体进行活化,至此,此次事故处理完毕,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点评:在这起事件中,我镇专职调解委员表现出较高的临场应变能力,对调解技巧拿捏得当,使得纠纷处理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一、坚持原则,灵活应变。多人围聚医院,容易唤起死者家属的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稳定众人的情绪,为后续调解工作创造条件。
二、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调解的公平正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好双方沟通的桥梁工作,确保案件顺利调解。
案例二:出租房内死亡 调解化干戈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11-12-09 09:41:09
2011年约18日上午7点多中,云南镇雄县人晋某与妻子陈某从长洋村铝灰厂上完夜班后一起到菜场买了水果与菜,之后就一起回家,晋某在8点多回暂住房后就躺在床上休息,到中午11时30分左右,陈某叫晋某吃午饭,但是晋某毫无反应,陈某给铝灰厂老板王某打电话,王某认为晋某是生病了,遂准备好钱将晋某送至宁海第一医院,经医生诊断,晋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随后晋某家属与其老乡20余人围聚在第一医院,都认为铝灰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铝灰厂给予说法,后经多方工作,人群才散去。
晋某死亡后,其妻陈某的情绪非常激动,与三个儿子及其他亲属多次到我镇专职调解室哭诉,并于23日至铝灰厂拉断电闸,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赔偿。我镇专职调解室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铝灰厂员工,虽然死在其出租房内,但死亡原因是由灰厂污染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元;而铝灰厂则认为晋某是死在其出租房内的,与其无关,最多支援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1-2万元。因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虽经多方工作,仍无法达成调解。我镇调解员向死者家属提出异议,如果坚持认为死者是由于铝灰厂污染造成死亡的,必须拿出证据,但是死者家属不愿进行尸检,调解员提出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死者家属也不同意,尽管调解员耐心细致解释,苦口婆心地做工作,但是死者家属就是不理解,且情绪激动,认为调解员偏袒厂方。
我镇专职调解室调解员一方面多次与死者家属沟通谈话,另一方面与长洋村村干部做好铝灰厂老板的思想工作,在经过10多天的调解工作后,在7月29日下午6时左右,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与30日上午将死者的尸体进行活化,至此,此次事故处理完毕,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点评:在这起事件中,我镇专职调解委员表现出较高的临场应变能力,对调解技巧拿捏得当,使得纠纷处理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一、坚持原则,灵活应变。多人围聚医院,容易唤起死者家属的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稳定众人的情绪,为后续调解工作创造条件。
二、注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证调解的公平正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好双方沟通的桥梁工作,确保案件顺利调解。
编辑: 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