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盛芳:解决“彭宇案”需要新思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2月06日 10:12 打印

  去年6月4日,山东潍坊的李莉菁在路上遇到66岁的宋老太骑车摔倒,毫不犹豫地上去搀扶,结果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李莉菁因此成为潍坊版“彭宇”。日前,山东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李莉菁不承担责任。(11月30日正义网-检察日报)

  经过长时间的折磨,李莉菁终于等来了一个说法,收到判决书后,李莉菁“如释重负”,并表示“以后碰到老人摔倒,还会上去扶”,这说明法院的判决让李莉菁感到宽慰。其实,感到宽慰的远不止李莉菁一人,在经历各地轮番出现的“彭宇案”困扰之后,潍坊版“彭宇案”的判决让许多人感到宽慰。许多人甚至可能认为,这样的判决具有标本意义,认为“彭宇案”就该这么办,才能体现公平。

  然而,且慢。各地出现的“彭宇案”是各不相同的,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都照潍坊版“彭宇案”办理,不仅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可能掩盖许多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不公。

  别忘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老人。许多人在指责一些“彭宇案”判决时,有意无意地都包含了谴责被救老人的意思,一些人甚至提出要在刑法上设立一个“被救老人讹人罪”来惩罚那些不知感恩而把救人者告上法庭的被救老人。显然,在一些人看来,这些老人就是恶人。然而,到目前为止,人们听得最多的是世风日下的感叹,却很少听人说老人的道德水准比年轻人的差,为什么摔倒被救之后,就变得卑劣了呢?谴责老人的背后,有没有我们思维的问题?

  主张类似案件一概判原告败诉的人之所以敢这么振振有词,原因在于他们拥有两样“撒手锏”,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救人者的善意。然而这两件武器其实是有特定的效力空间的,“谁主张谁举证”只能适用于双方举证能力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离开了这个条件,这个原则就没有用武之地,在一个人把另一人打成植物人的情况下,你让植物人怎么去举证?老人举证也有类似的问题。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清况下,救人者的善意只能是一种推定的善意,而不是一种得到证实的善意。

  老人被撞往往只是瞬间的事情,在这个瞬间,他想到的肯定是保护自己的身体,他能看到的往往是地上的情况,等他想弄明白是怎么回事时,他倒地时的“现场”已经被改变,他要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谁是撞倒他的人实际上不可能。这时,他认为离他最近的人就是撞人者,这样的思维完全合乎常理,并不存在什么恶意。相比之下,救人者可能更为清醒,更有可能找出证据。如果所有“彭宇案”一概判老人一方败诉,则可能导致,在救人者确实是撞人者的情况下,撞人者也不用对其撞人的后果负责,这样难道公平吗?救人者就是撞人者这种情况在各种“彭宇案”中的比例会有多少,对此我不敢妄下结论,但我坚信,这样的情况肯定会有,只要有这种情况,法律就得为这种情况找到说法,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让老人负担全部责任。

  老人被撞有的是老人有过错,但大部分情况下,老人是没有过错的,他们走在路上,没招惹谁,却无端被撞,在肉体遭受痛苦的情况下,还要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这对他们来说公平吗?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救人者确实是出于善意,救人者往往也很难证实自己的善意。如果要求救人者个人负担举证的责任,确实可能会降低社会道德水准,因此,这种要求也不合理。既然两种方案都不合理,我们就该想想新的方案。

  实际上,这样的方案在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存在过。比如,有人在楼下被楼上扔下的物体砸伤,被害人无法证明是哪一楼层的人造成的,于是他就以楼上所有这个单元的住户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就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楼上的住户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往下扔东西,只要提不出有力的证据,就得赔偿。这个做法很值得我们在审判老人被撞案件时借鉴。如果老人被自行车撞倒,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所有在这个时间经过现场的骑车人承担责任,如果骑车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撞,则可以免除责任。为了鼓励扶人的善行,法律可以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实施了扶人的行动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我认为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责任编辑: 杨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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