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助人为乐反被讹 谁还敢去扶老济弱?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2月05日 19:31 打印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第一焦点] 为什么认定是无过错的相撞

  在一审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法院认定了两人存在“相撞”这个事实,但并没有认定“谁撞了谁”。“相撞”与“谁撞了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院作出两人相撞的决定,依据的是如下的证据锁链,串连的观点大致为四点:

  第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第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本案中,老太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瞬间相撞,发生事故。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在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两人相撞了,所以才使用“公平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彭宇因此“补偿”老太40%的相关费用。

  [第二焦点] 老太家人拍摄的笔录为什么被采用

  本案中,证人陈先生和一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最有可能真实还原当日现场。

  证人陈先生说,“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老太,后来我用手机给老人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老太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庭上,老太坚称自己不认识陈先生,一时间舆论哗然。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没有看到老太摔倒的瞬间,所以就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那么那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又在哪里呢?据了解,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现已无法提供那份原始笔录;倒是老太儿子曾拍摄过那份原始笔录,并将照片提交给法庭作为呈堂证供。这份“电子文档”中大致说,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就此,众多热心读者质疑:“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应该由独立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调取,现在派出所都说原始笔录找不到了,而老人儿子是什么时候拍到原始笔录的,我们从电视媒体得知,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我们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一个交待!”

  彭宇律师高式东说,庭审中多次提到的“电子文档”,其实就是照片,“当初大家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不见了,我们一直在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但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

  这份“电子文档”的内容被法院采信。

  [第三焦点]法官可以推理断案吗

  判决书摘要:

  判决书中称,“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读者疑问: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

  “判决书里多处提到了‘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难道凭借常理经验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撞伤他人了吗?”“法律上说‘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现在似乎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小伙撞人,为啥推理来推理去却是小伙有责呢?”读者们不解地问。

  专家说法:民法中不适用“疑罪从无”

  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袁胜寒律师一直在关注本案,对此,他解释说,“疑罪从无”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中有“疑罪从无”的标准和“无罪推定”的原则,通俗一点说,理由证据不充分即是无罪,“以往的年代,曾经宣传‘不能放过一个坏人’,现在的刑诉制度则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然而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官司,上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都不适用。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因此,不是说没有‘一锤定音’的证据就不可以作推断,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也可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

  链接:彭字明确表示要上诉

  前天,彭宇已经明确表示不服判决,将在近日上诉至二审法院。袁胜寒律师表示,彭宇上诉时,可以就一审判决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两部分,做好充分的阐述。

  首先是“事实认定”部分,“电子文档”无疑是一审判决最重要的一份证据,也是上诉的重点。此外,就判决书中“彭宇在庭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第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这样的叙述,他本人在二审时应给予说明。

  其次,就“法理分析”部分,一审中,法院认为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彭字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事故中的当事人,应适用“过错原则”,老太系自摔,他只是案外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过错,从而不承担责任。(作者:黄洪连陈闻)

责任编辑: 杨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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