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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反垄断,700万元重罚有多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1月15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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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两家山东医药公司作出重罚,没收两家企业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理由是两家公司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哄抬价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据悉,这是迄今为止最严厉的处罚。(11月14日《人民网》)

  700万元的处罚到底有多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这一次的情况是这样的:据发改委调查,两家公司实际交叉持股,等于一家公司,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全部销量。据此,两家公司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至300-1350元不等,令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已于2011年7月全部停产。发改委表示,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已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解除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没收两家企业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请注意这里的用语,“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是放在一起说的,而在相关法律规定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虽同属行政处罚但并不一样。很多人都是看到这个“687.7万元”,普遍认为这是重罚。但我对报道的字面理解,这个687.7万元更像是没收违法所得,15.26万元才是罚款。15.26万元似乎是“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结果。如果是这样,这样的反垄断罚款到底重不重?

  据介绍,《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而尽管我国从1994年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十几年过去了,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民众利益的法律却始终处于起草、修改、审议阶段,直到2008年8月1日起才施行。而更令人遗憾的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反垄断法》,实施后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所以,这一次罚单,自自然然地被说成是“遭发改委重罚”。

  这两家公司不过是垄断者中的小虾米,真正的垄断企业有谁,它们有没有垄断行为,人们心里不是没谱。700万元重罚有多重?有多大的标准性意义,还是客观一点好。

稿源: 长江日报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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