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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首开垄断罚单续:两家药企实为一家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1月15日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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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幕解读

  相互持股,两家企业实为一家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实际上他们两家签的协议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都是一样的,就是说它这两家企业完全是同步行动的,何况顺通的第一大股东是华新的实际控制生产经营的老总,就是顺通第一大股东到华新当实际控股生产的副总经理,而华新总经理家里有变故,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互相持股,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通过这份看似合理的合同让两家公司垄断了复方利血平主要原料药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在国家发改委的调查中,这两家公司还试图要求下游复方利血平的生产企业签订2600元每公斤的合同要约。据初步测算,如果原料价格果真涨到了2600元,那么原来七八块钱一瓶100片的便宜药,仅成本就会达到四十多元,售价更是难以想象。这不仅将给患者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据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4日,针对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曾开出罚单: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因组织经营者达成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被处以50万元罚款。

  第一反应

  与新闻赛跑

  I Yi Fan Ying

  对于此次反垄断处罚,法律界人士表示,对垄断企业的处罚最高可达其上年度营业额的10%。

  法律人士解读700万元罚单

  垄断最高可罚

  上年度一成营业额

  巨额罚单较为罕见

  公开资料显示,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苗圃一路一号,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昨天,记者致电两家公司,工作人员均以不知情或领导不在为由,对受罚一事不予回应。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反垄断调查难度是很大的,所以反垄断法实施几年来,处罚的案例比较少,像山东潍坊两家企业被罚近700万元的数额,确实属于比较巨大。

  邱宝昌律师介绍,对于处罚数额,2008年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照此计算,潍坊两家企业被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也就不足为奇了。

  更重要的是保障竞争

  山东省消协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王致远表示,继前段时间提出对部分电信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后,国家又对潍坊这两家垄断原料药的公司处以总计数百万元的重罚,这表示了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决心和魄力。

  王致远认为,垄断最终都会导致价格的上涨,所以从结果来看,受垄断影响最深的肯定还是消费者,因为他们要付出比此前更高的代价才能获取产品。所以对于国家的反垄断动作,各界应该给予广泛的支持和理解。王致远同时认为,处罚只能作为事后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建立预防机制,建立保障竞争的各种机制,在这一点上,相关部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稿源: 山东商报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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