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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首开反垄断重罚单 受罚药企承认垄断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1月15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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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惑

  为何只罚 这两家公司

  有市民质疑,辽宁的两家生产企业与山东的两家药企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为啥不罚辽宁的那两家企业?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合伙人、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王俊林律师表示,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滥用独家代理权。

  王俊林介绍说,《反垄断法》并不排斥独家代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并不违法。“如果滥用独家代理权牟取垄断高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王俊林认为,山东两药企滥用独家代理权,限定生产企业不得向第三方发货,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山东两药企通过垄断协议来垄断市场,并操纵价格,以此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因此受到国家发改委重罚。”

  王俊林称,自从2008年8月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还缺少这样有影响力的案例推动中国的反垄断。“《反垄断法》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但迟迟未砍向某一个企业。可以说,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进行执法,而且对企业处以这么高的罚款,这是第一次。”本报记者 刘红杰

稿源: 齐鲁晚报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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