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伟制图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修正案草案中,拟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加入指纹信息,增加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等。居民身份证登记中为何要加入指纹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将作出哪些规定?请看记者报道。
一代身份证拟于2013年1月1日起停用
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杨焕宁介绍说,目前,全国仍然还有少数公民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尚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为尽快改变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证件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为了避免每换一次新证就要修改一次法律,草案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中拟加入指纹信息
根据草案,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拟加入指纹信息。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现行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据了解,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二代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草案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追究刑责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严格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为此,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与之相应,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拟增加在车站码头等场所查验身份证情形范围
杨焕宁介绍,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为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四种查明居民身份的情形:“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但从基层执法实践看,这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
对此,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基层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身份证登记拟加入指纹信息 无需大规模采集指纹信息
稿源: 人民日报 2011-10-25 14:59:51
蔡华伟制图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作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修正案草案中,拟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加入指纹信息,增加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等。居民身份证登记中为何要加入指纹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将作出哪些规定?请看记者报道。
一代身份证拟于2013年1月1日起停用
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到2010年年末,全国已有10.4亿人领取了二代证。杨焕宁介绍说,目前,全国仍然还有少数公民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尚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为尽快改变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的局面,同时给尚未换证的群众留有充足时间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草案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证件管理技术的不断更新,为了避免每换一次新证就要修改一次法律,草案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中拟加入指纹信息
根据草案,在居民身份证登记中拟加入指纹信息。杨焕宁介绍,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草案在现行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中增加了指纹信息项目,在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据了解,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在居民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被还原成指纹图像,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二代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增加指纹信息不必更换证件式样和芯片。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草案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追究刑责
为了防止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严格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为此,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与之相应,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拟增加在车站码头等场所查验身份证情形范围
杨焕宁介绍,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为公安机关及时、准确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四种查明居民身份的情形:“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但从基层执法实践看,这四种查验情形范围过窄,难以适应当前公共安全的复杂形势。
对此,草案在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基层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加及时、准确地确认公民身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