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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强制收治情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10月25日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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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3

  何种情形可以强制收治?

  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两种情形

  今年6月,该草案首次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其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受到广泛热议,有专家认为,该规定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表述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草案规定,对第一种情形,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住院治疗。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焦点4

  如何保障人身自由?

  规定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为防止“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做出复诊结论。

  除两种复诊制度外,草案还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精神疾病诊断 司法难堪重任

  ■人大建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草案为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引入司法鉴定制度,但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部门和专家对此有不同意见。

  其中,司法鉴定是诉讼层面的问题,而精神疾病的诊断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是独立法人,不是司法和行政机关,其鉴定意见只是提供证据。按照草案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做出最终判断,并由此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在法律事实中,有可能会引起诊断是否公正等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精神病院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精神障碍防治体系不健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基层防治机构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基础设施设备简陋。精神卫生专门人才严重缺乏,待遇普遍偏低。“草案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草案规定很原则,难以落实。”

  对此,该负责人提出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强化加强基层精神卫生工作及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病疾病防治工作经费等内容。

  同时,精神病专科医院是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承担了主要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并负责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将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此外,考虑到精神卫生工作的特殊性,建议在法律中对提高医护人员待遇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设立特殊岗位津贴等,并增加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投入力度的规定。

稿源: 京华时报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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