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
●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什么患者应强制收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
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
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精神障碍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陈竺表示,就精神障碍的“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复诊、鉴定等问题,草案着重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草案规定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一是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另外,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被精神病”不时成舆论热点
卫生部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陈竺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主要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患者危害他人可强制其住院
草案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获刑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拟建两复诊两鉴定有效防“被精神病”
稿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10-25 14:53:35
●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
●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什么患者应强制收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
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
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精神障碍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陈竺表示,就精神障碍的“送、诊、治”三个环节及复诊、鉴定等问题,草案着重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还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草案规定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一是区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规定了两种复诊制度:因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可以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另外,规定了两次鉴定制度。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被精神病”不时成舆论热点
卫生部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陈竺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主要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患者危害他人可强制其住院
草案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对第二种情形,患者或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经复诊、鉴定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获刑
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的精神障碍鉴定意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