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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诉法修改聚焦五大亮点
稿源: 人民日报  | 2011-10-25 14:44:59

  【核心阅读】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加大惩处“老赖”力度……为使民事诉讼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作了部分修改。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诉调对接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和保全制度。

  完善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是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强化检察监督

  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草案还强化了监督手段。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严惩拒不执行

  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草案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此次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编辑:郭静】

首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民诉法修改聚焦五大亮点

稿源: 人民日报 2011-10-25 14:44:59

  【核心阅读】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加大惩处“老赖”力度……为使民事诉讼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作了部分修改。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诉调对接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和保全制度。

  完善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

  一是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是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强化检察监督

  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草案还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草案还强化了监督手段。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严惩拒不执行

  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加大对“老赖”们的惩处力度,草案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强化执行措施。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除此之外,此次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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