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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勇:上海地铁追尾事故赔偿,不应由政府买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1年09月30日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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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毛丽君9月28日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10号线追尾事故中最新统计的赴医院就诊检查人数情况。东方网了解到,截至目前,用284人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曙光医院等9家医院就诊检查,相关费用医院记帐,将由相关部门统一支付,伤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东方网2011年9月28日)

  上述报道被媒体冠以《上海地铁追尾事故284人就诊 费用由政府统一支付》的标题。但据了解,负责上海全市地铁运营的申通集团经过自查,认定地铁追尾事故是由于调度人员违规行为造成的。如果事故的最终调查结论确系人祸,那么应当承担此次追尾事故的全部最终责任的无疑是申通地铁集团公司,而不是任何政府部门。

  尽管申通地铁属于垄断经营地铁交通的国有企业,受政府监管,与政府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但其毕竟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个主体单位,拥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利,向外也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和责任。一句话简单说,企业的钱属于企业,国企的钱归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法纪调整,而政府的钱由政府支配,归公共财政法律规范,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不能让政府买单,否则便是越界。

  《侵权责任法》规定,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次10号线追尾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可以此为法律依据,向地铁运营方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公司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财产损失,也应当获得赔偿。

  至于那些没有受伤的乘客,则可以向地铁方要求退还乘车购票所支出的费用。地铁方与乘客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乘客花钱买票乘搭地铁,地铁方则有义务按照约定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如果因为地铁方的过错致使服务目的没有履行,退票或者补偿票款损失,合法合理,天经地义。

  出于风险转嫁的考虑,目前全国在建或已建地铁有部分投保了相关保险。据悉,上海地铁运营方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等相关险种,受伤乘客可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这并没有改变受伤乘客与地铁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如果乘客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地铁运营方仍应就余下的损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相关的政府部门,不能基于维稳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代替地铁公司进行事故赔偿。

  稿源:荆楚网

稿源: 荆楚网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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