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迟:
农业部还没动静
广州日报:从律师的角度,你怎么看待这起溢油事件?
夏军:事件造成的损失很大,应该提起诉讼。据我了解,国家海洋局近期将启动诉讼程序,但最佳起诉时机已经错过了。
事件被披露后,康菲耍赖,隐瞒真相。长达一个月行政介入不奏效,当时就应该起诉。走司法途径,不只是为政府索赔,还有责令康菲迅速整改的震慑作用。
行政机关力度不够大,纵容了康菲,导致它堵漏不尽力,发布虚假信息欺瞒大众。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康菲如果不尽力堵漏、继续撒谎,公司高层可能面临铁窗之灾。这将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试想:如果把一名康菲的负责人抓进去,看他老实不老实。
广州日报:海洋局为何不选择在8月初起诉?
夏军:我无法理解。或许,8月初准备还不够充分,诉讼索赔项目还不明细。但其实起诉后是可以申请追加和变更赔偿主张的,司法机关权力很大,完全可以采取诉讼中的这些保全措施。
在事态的发展中,就应该起诉,这能够及早遏制康菲不作为的恶劣行径,从而让环境损害降低到最低点。当然,现在去索赔,也是一件好事。
但海洋局只就生态损失索赔,这跟渔业生态和渔业养殖索赔是两回事。农业部目前还没行动。
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的索赔应该由农业部提出,渔业养殖损失诉讼则由个体渔民提出。但是现在却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海洋局评估海洋生态损害等前期工作没做好。尤其是河北,污油从山东漂到了河北,但是河北的海洋部门、渔业部门无所作为,这就导致了河北索赔证据不充足。
海洋局:
应该连带中海油一起告
广州日报:如果索赔,完整的诉讼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夏军:海洋污染诉讼,要先确定诉讼主体。简单来说,在中国,诉讼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保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事局、农业部、军队环保部门。除了这五大部门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国家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外,个体渔民也可作为诉讼主体提出养殖损失的索赔。
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赔偿”。原告、被告确定后,搜集证据、确定损失,从而确定被告赔多少。最后向事故发生地、主要损害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山东是事故的发生地和主要损害地,山东海域归青岛海事法院负责,这起案件应该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我觉得国家海洋局应该中海油、康菲一起告,只起诉一家不公平,共同起诉比只告一家主动。中海油很难置身事外,不可能只参与利益分割,却不承担责任。
诉讼难点:
财政部未安排相应预算
广州日报:这类诉讼有哪些难点?
夏军: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相对健全,观念、体制、机制才是生态索赔的三大障碍。
在观念上,(我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依靠行政力量解决问题的思路,碰软不碰硬。
体制方面,中国确立了“五龙治海”(环保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事局、农业部、军队环保部)的多头管理体制,容易发生一种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打架的不正常情况。五大部门有权责分工,但也存在交织,海洋生态索赔的主体有时并不明确,难免发生扯皮和推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协调部门,体制有待健全。
机制方面,国家不鼓励,也不希望个人、行政部门起诉,因此财政部没有安排这部分预算。特别是这种石油污染案件,高额的诉讼费、监测费、调查费不是一般人能承担的,一个亿,十个亿……总体上,国家鼓励通过行政手段索赔,而不是诉诸法律。
律师称渤海漏油案向康菲索赔应连带起诉中海油
稿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09-21 08:29:15
起诉迟:
农业部还没动静
广州日报:从律师的角度,你怎么看待这起溢油事件?
夏军:事件造成的损失很大,应该提起诉讼。据我了解,国家海洋局近期将启动诉讼程序,但最佳起诉时机已经错过了。
事件被披露后,康菲耍赖,隐瞒真相。长达一个月行政介入不奏效,当时就应该起诉。走司法途径,不只是为政府索赔,还有责令康菲迅速整改的震慑作用。
行政机关力度不够大,纵容了康菲,导致它堵漏不尽力,发布虚假信息欺瞒大众。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康菲如果不尽力堵漏、继续撒谎,公司高层可能面临铁窗之灾。这将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试想:如果把一名康菲的负责人抓进去,看他老实不老实。
广州日报:海洋局为何不选择在8月初起诉?
夏军:我无法理解。或许,8月初准备还不够充分,诉讼索赔项目还不明细。但其实起诉后是可以申请追加和变更赔偿主张的,司法机关权力很大,完全可以采取诉讼中的这些保全措施。
在事态的发展中,就应该起诉,这能够及早遏制康菲不作为的恶劣行径,从而让环境损害降低到最低点。当然,现在去索赔,也是一件好事。
但海洋局只就生态损失索赔,这跟渔业生态和渔业养殖索赔是两回事。农业部目前还没行动。
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的索赔应该由农业部提出,渔业养殖损失诉讼则由个体渔民提出。但是现在却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海洋局评估海洋生态损害等前期工作没做好。尤其是河北,污油从山东漂到了河北,但是河北的海洋部门、渔业部门无所作为,这就导致了河北索赔证据不充足。
海洋局:
应该连带中海油一起告
广州日报:如果索赔,完整的诉讼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夏军:海洋污染诉讼,要先确定诉讼主体。简单来说,在中国,诉讼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保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事局、农业部、军队环保部门。除了这五大部门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国家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外,个体渔民也可作为诉讼主体提出养殖损失的索赔。
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谁污染,谁赔偿”。原告、被告确定后,搜集证据、确定损失,从而确定被告赔多少。最后向事故发生地、主要损害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山东是事故的发生地和主要损害地,山东海域归青岛海事法院负责,这起案件应该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我觉得国家海洋局应该中海油、康菲一起告,只起诉一家不公平,共同起诉比只告一家主动。中海油很难置身事外,不可能只参与利益分割,却不承担责任。
诉讼难点:
财政部未安排相应预算
广州日报:这类诉讼有哪些难点?
夏军: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相对健全,观念、体制、机制才是生态索赔的三大障碍。
在观念上,(我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依靠行政力量解决问题的思路,碰软不碰硬。
体制方面,中国确立了“五龙治海”(环保部、国家海洋局、中国海事局、农业部、军队环保部)的多头管理体制,容易发生一种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打架的不正常情况。五大部门有权责分工,但也存在交织,海洋生态索赔的主体有时并不明确,难免发生扯皮和推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协调部门,体制有待健全。
机制方面,国家不鼓励,也不希望个人、行政部门起诉,因此财政部没有安排这部分预算。特别是这种石油污染案件,高额的诉讼费、监测费、调查费不是一般人能承担的,一个亿,十个亿……总体上,国家鼓励通过行政手段索赔,而不是诉诸法律。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