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染色馒头”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和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染色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销售染色馒头是单位犯罪行为,但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不再追诉单位,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是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具有决策权,同时也是他安排谢维铣组织工人生产染色馒头。被告人徐剑明是主要销售人员,谢维铣是主要负责生产的人员。
公诉人称,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决定添加“柠檬黄”添加剂。谢维铣在庭审时供述,以前面粉和玉米粉的配比是10∶3,但“根本不能吃”(因此种配比口感很差),后来100斤面粉仅加2、3斤玉米粉,靠“柠檬黄”染色。
自2010年9月起,由叶维禄购进“柠檬黄”添加剂,指使生产主管谢维铣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则负责将上述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至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金额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公诉人指出,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潜在风险
公诉人指出,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三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柠檬黄”不属于蒸煮类糕点可以使用的范围,也即不符合相关标准。
在庭审中,叶维禄一直表示不知道“柠檬黄”不能加。但公诉人称,叶维禄已经从事食品行业十多年,公司也取得了蒸煮类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此应该知情。因为质检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都要求填写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相关部门还做过宣传。且盛禄公司在送检样品时,只拿高庄馒头而不拿玉米馒头,也侧面证明叶维禄知道“柠檬黄”不能添加。
公诉人当庭论述称,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应该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危害性表现在:以虚假馒头卖相欺骗误导公众,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健康不利。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称,“柠檬黄”也是食品添加剂,且目前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公诉人指出,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潜在风险,对此应该“零容忍”。
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未作出一审判决。
沪多措并举保食品安全
“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上海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食品安全。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1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法规还明确,上海将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方便掌握举报线索。此外,法规还关注到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上海开审“染色馒头”案 当庭未作一审判决
稿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1-09-16 10:08:05
15日,“染色馒头”案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和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涉嫌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染色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销售染色馒头是单位犯罪行为,但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不再追诉单位,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是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具有决策权,同时也是他安排谢维铣组织工人生产染色馒头。被告人徐剑明是主要销售人员,谢维铣是主要负责生产的人员。
公诉人称,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决定添加“柠檬黄”添加剂。谢维铣在庭审时供述,以前面粉和玉米粉的配比是10∶3,但“根本不能吃”(因此种配比口感很差),后来100斤面粉仅加2、3斤玉米粉,靠“柠檬黄”染色。
自2010年9月起,由叶维禄购进“柠檬黄”添加剂,指使生产主管谢维铣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则负责将上述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至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经司法审计,盛禄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金额共计人民币620927.02元。
公诉人指出,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潜在风险
公诉人指出,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生产现场查封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三名被告人参与生产销售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都有明确规定,“柠檬黄”不属于蒸煮类糕点可以使用的范围,也即不符合相关标准。
在庭审中,叶维禄一直表示不知道“柠檬黄”不能加。但公诉人称,叶维禄已经从事食品行业十多年,公司也取得了蒸煮类食品卫生许可证,对此应该知情。因为质检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都要求填写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相关部门还做过宣传。且盛禄公司在送检样品时,只拿高庄馒头而不拿玉米馒头,也侧面证明叶维禄知道“柠檬黄”不能添加。
公诉人当庭论述称,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应该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危害性表现在:以虚假馒头卖相欺骗误导公众,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健康不利。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称,“柠檬黄”也是食品添加剂,且目前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但公诉人指出,滥用食品添加剂有潜在风险,对此应该“零容忍”。
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规生产、销售添加了“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未作出一审判决。
沪多措并举保食品安全
“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上海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食品安全。9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1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法规还明确,上海将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方便掌握举报线索。此外,法规还关注到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编辑: 沈严